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實施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規範鐵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廣大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國家鐵路局職責規定,國家鐵路局組織起草了《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和《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三件規章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
- 對象:鐵路運輸企業
- 針對:設立、撤銷、變更審批
- 性質:辦法
徵求意見通知,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徵求意見通知
國家鐵路局關於《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和《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實施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規範鐵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廣大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國家鐵路局職責規定,國家鐵路局組織起草了《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和《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三件規章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法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 意見傳送至略
3.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6號院 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法規處收 郵編:略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7月11日。
徵求意見稿
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鐵路的合法權益,規範鐵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從事鐵路旅客、貨物公共運輸營業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鐵路運輸許可。
第三條 鐵路運輸許可分為四個類別:高速鐵路旅客運輸許可、城際鐵路旅客運輸許可、普通鐵路旅客運輸許可和鐵路貨物運輸許可。
第四條 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企業,有權自主決定鐵路運輸經營方式,包括獨立、合作、委託以及其他合法經營方式。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運輸安全,提高運輸服務質量,承擔鐵路公益性運輸義務。鐵路運輸企業之間應當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開放合作,公平競爭,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鐵路網暢通。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六條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其他服務設施、設備和場所;擁有符合國家規劃和標準的鐵路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 擁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滿足運輸規模需要數量的機車車輛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三) 具有滿足運輸規模需要數量的符合鐵路運輸從業資格和崗位標準的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
(四) 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五) 具有鐵路運輸相關的組織管理辦法、服務質量標準、生產作業規範;
(六) 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
(七)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高速鐵路旅客運輸許可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8年以上經歷。
城際鐵路旅客運輸、普通鐵路旅客運輸和鐵路貨物運輸許可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8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經歷。
鐵路貨物運輸許可的申請企業,辦理危險貨物或者特種貨物運輸的,相關設備設施應當符合相應貨物運輸的安全要求,相關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應當符合相應崗位標準和崗位培訓要求。
第八條 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申請企業,可以通過合作、委託等經營方式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採取委託經營方式的,應當委託已取得相應類別鐵路運輸許可的企業。
僅有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申請企業,應當擁有機車車輛的所有權。
第三章 許可程式
第九條 申請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許可類別和條件提出申請。一次申請多個類別的,可以合併申請。
第十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一)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申請企業基本情況;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及履歷表;
(五)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履歷表;
(六)主要生產作業人員的配備情況、資格情況;
(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情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情況;
(八)鐵路運輸相關的組織管理辦法、服務質量標準、生產作業規範情況;
(九)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
(十)鐵路建設項目立項的檔案、鐵路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和運營安全評估合格的報告複印件;
(十一)機車車輛數量滿足運輸規模需要的測算依據;
(十二)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採取合作經營方式的申請企業,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合作協定複印件。
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採取委託經營方式的申請企業,應當提交委託協定複印件、受託企業的鐵路運輸許可證複印件,不需提交上述第五至八項的材料。
僅有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申請企業,應當提交取得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證明、擁有機車車輛所有權的證明,不需提交上述第十項的材料。
第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對申請企業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企業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審查申請企業提交的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及組織鑑定、專家評審。
審查合格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審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組織鑑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之內。
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頒發鐵路運輸許可證。
第十四條 鐵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被許可企業名稱、住所、證書編號、許可類別、發證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等內容。許可有效期為長期。
證書編號格式為:TXYS####-*****。其中,“TXYS”代表鐵路運輸許可標識;“####”代表發證年份,由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代表許可證序號,由5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十五條 被許可企業的名稱、住所發生變化的,被許可企業應當於變化事項發生後2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變更事項說明、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第十六條 被許可企業增加鐵路運輸許可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程式,向國家鐵路局提出許可申請。
第十七條 被許可企業合併、分立的,或者經營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於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重新申請許可。
企業合併、分立的,申請材料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合併、分立的協定複印件或者有關批准檔案複印件。
第十八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自取得鐵路運輸許可之日起1年內開展相應的鐵路運輸營業,並於開業後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國家鐵路局。
第十九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保證其運輸條件持續符合許可條件,並按照許可類別開展鐵路運輸營業。
第二十條 被許可企業未經國家鐵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120日向國家鐵路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前90日向社會公告,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相關運輸業務。
第二十一條 鐵路運輸許可證遺失、損毀或者滅失的,被許可企業應當及時在公共媒體上發布公告、聲明作廢,並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補辦許可證。
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公共媒體上發布公告的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依據職責和許可權,依法對被許可企業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受理相關投訴舉報,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鐵路局實施許可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不得謀取非法利益,不得泄露被許可企業的商業秘密。
被許可企業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許可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遵守鐵路行業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許可企業有關部門、生產營業場所;
(二)詢問被許可企業有關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
(四)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有關標準、規範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企業運輸年度報告報國家鐵路局備案。運輸年度報告備案內容主要包括本企業運輸業務及公益性運輸完成情況、運輸安全狀況及其他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鐵路運輸許可證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二十七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鐵路運輸許可的,國家鐵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鐵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八條 鐵路運輸許可的撤銷、註銷,由國家鐵路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被許可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鐵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九條 國家鐵路局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存在違法行為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被許可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國家鐵路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有關名詞解釋如下:
(一)鐵路基礎設施是場站設施、線橋隧涵、牽引供電、通信信號、信息系統等鐵路設備設施的總稱。
(二)鐵路運輸相關業務、專業包括安全管理、調度指揮、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貨運組織,機車、車輛、線橋隧涵、牽引供電、通信信號、信息系統的運用以及維修養護。
第三十二條 鐵路運輸許可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和文本格式由國家鐵路局另行制定發布。
第三十三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補領鐵路運輸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制定目的和依據
2013年鐵路實行政企分開改革後,為進一步推動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快鐵路建設發展,國務院採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2013年8月發布《國務院關於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3號),明確要求“向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放開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的所有權、經營權,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鐵路”。今年4月2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研究確定了深化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籌措和落實建設資金的五項政策措施。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還推出了包括鐵路在內的80個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營運的示範項目。
制定《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對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為各類社會資本參與鐵路建設經營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運輸市場準入條件,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鐵路運輸市場開放。同時,鐵路作為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國民經濟大動脈、大眾化交通工具,鐵路運輸提供的是公眾服務,直接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世界各國鐵路監管部門普遍對從事這類特定公共運輸活動的企業實施了市場準入制度,並通過加強政府的事中事後監管,以維護良好的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作為一項行政許可事項,其設定依據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13年鐵路管理體制改革後,依據國家鐵路局職責規定和國務院公布的鐵路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國家鐵路局多方面聽取意見、反覆研究論證,組織起草了該《辦法》,擬以部門規章發布。
二、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許可條件、許可程式、監督管理、附則5章共34條,主要內容:
1.鼓勵社會投資建路,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投資建設鐵路的企業,明確其有權自主決定鐵路建成後的運輸經營方式,並可以通過合作、委託及其他合法經營方式具備規定的許可條件。同時規定,擁有機車車輛等鐵路專用設施設備和符合條件的生產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企業,可以通過取得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方式,申請從事鐵路運輸。《辦法》充分考慮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經營不同類別鐵路的實際需要,將對企業實行分類許可,並分別研究確定相應的準入門檻,以體現鼓勵投資的精神。
2.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便民利民要求。一是明確鐵路運輸許可從前置改為後置審批,即先依法登記註冊為企業法人,後申請運輸許可,實行“先照後證”。對申請企業的註冊資本、資產等不作限制。二是方便企業申請,明確申請企業一次申請多個類別許可的,可以合併申請,並擬編制提供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和文本格式。三是減少審查材料,明確申請企業採取委託經營方式的,受託企業應當已取得相應類別的運輸許可。申請人只需提供相關委託協定,不再重複審查受託人的材料。四是減輕企業負擔,沒有設定企業年檢制度,主要通過企業運輸年度報告備案、許可監督檢查等方式監管被許可企業從事許可事項、保持許可條件等情況。
3.保障運輸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辦法》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運輸安全,提高運輸服務質量,承擔鐵路公益性運輸義務。鐵路運輸企業之間應當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開放合作,公平競爭,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鐵路網暢通,重點圍繞提高企業安全保障能力,從安全機構設定、制度辦法、生產作業人員崗位培訓和管理人員從業經歷等方面設定了許可條件。對申請從事高速鐵路運輸的企業,特別提高了業務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為鼓勵鐵路運輸企業持續健康經營,《辦法》將許可有效期設定為長期。對企業的停業、歇業提出限制性要求,明確被許可企業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應當妥善處理好相關運輸業務。
4.規範許可監管行為,落實政府監管責任。明確了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監督檢查的具體內容和措施,提出了規範約束監督檢查人員行為的要求等。政府監管部門主要通過事中事後監管方式,督促企業履行法定義務,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不得妨礙運輸企業的正常生產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