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試行辦法

《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試行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加強對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指導和管理,推動我國大學科技園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試行辦法
  • 時間:2010年11月
  • 單位:科技部教育報
  • 檔案: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試行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2010年11月科技部教育報關於印發《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試行辦法》通知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科委)、教育廳(教委),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各國家大學科技園試點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加強對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指導和管理,推動我國大學科技園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我們研究制定了《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辦法》中提出的各項要求,加速推進大學科技園建設。
科技部、教育部將根據這一試行辦法,於明年一季度首先對15個試點國家大學科技園進行評估,對其中進展較好的正式授予國家大學科技園稱號。請各試點單位抓緊準備《評估申請報告》,經所在地省級科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一式十份,於2001年1月底前報送全國大學科技園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科學技術部 教育部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培育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推動大學科技園持續發展,做好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學科技園是指以研究型大學或大學群為依託,把大學的人才、技術、信息、實驗設備、圖書資料等綜合智力優勢與其他社會資源優勢相結合,為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提供服務的機構。它應成為技術創新的基地、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基地、創新創業人才聚集和培育基地、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
第三條 科技部、教育部負責全國大學科技園工作的巨觀指導和歸口管理,並成立全國大學科技園工作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具體組織國家大學科技園的認定和考評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推進本地區大學科技園發展,並負責國家大學科技園的組織申報和日常指導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評估與授牌程式
第五條 通過自我評價,認為基本具備條件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建的大學科技園,可以申報認定為國家大學科技園。
第六條 申報國家大學科技園應認真填寫《國家大學科技園評估申請報告》(詳見附屬檔案一),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後,在每年2月份共同行文將《申請報告》一式十份報送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原則上可申報一個國家大學科技園。
第七條 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申請報告後,組織專家組根據國家大學科技園評估指標(詳見附屬檔案二)對提出申請的大學科技園進行評估。
第八條 指導委員會根據專家組評估意見進一步審核,提出建議名單並報科技部、教育部共同批准後,對批准的國家大學科技園授予“國家大學科技園”標牌,並列入國家相應計畫予以支持。“國家大學科技園”標牌由全國大學科技園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製作。
第九條 凡申請評估的單位經國家評估未予批准的,原則上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三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建立統計年報制度。各國家大學科技園應在每年二月將上年度科技園建設進展報告和統計報表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門,抄報全國大學科技園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實行動態評估制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依據國家大學科技園評估指標,每二年進行一次評估。
第十二條 根據評估意見,經指導委員會審定,科技部、教育部對成績優秀的大學科技園予以表彰;對發展不良、管理不善的國家大學科技園,責令其限期整頓。經整頓無效者,取消其國家大學科技園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和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檔案一: 國家大學科技園評估申請報告(封面樣式)
X X X 國家大學科技園
所 在 地:
申請單位:
主管部門:
負 責 人:
電話:
聯 系 人:
聯繫電話:
傳真電話:
電子信箱:
申請日期:
國家大學科技園評估申請報告(編制大綱)
一、在建大學科技園基本概況(地點、孵化場地、商業計畫、市場策劃、信息諮詢、人員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功能,風險投融資能力。已進駐有能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工商註冊、財稅、法律等服務、具有一定商譽的中介服務機構和投融資機構情況)
二、大學科技園依託的大學或大學群體的科技實力(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科技產業發展情況)
三、依託大學領導對大學科技園建設工作重視程度(推動大學科技園建設和發展、激勵高校科技人員與學生創新創業的扶持政策和切實措施、效果)
四、地方政府為大學科技園的建設發展提供的環境條件(用地、基建、通訊等基礎設施及金融、財稅等配套優惠政策、管理指導作用)
五、在建大學科技園管理體制(機構設定、領導班子和運行機制)
六、大學科技園業務方向和發展規劃
七、國際合作及吸引海外留學人員情況
八、在建大學科技園績效(在孵企業和成長性高新技術企業與研發機構、企業性質、年技工貿總收入、利稅、就業、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
附屬檔案二: 國家大學科技園評估指標
一、依託大學條件和政策措施
1、學校資源對科技園開放度
2、對師生兼職創業的激勵政策措施
3、科研開發基地、縱向科研項目及經費情況
4、獲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及專利數量
5、科技產業規模及收益
6、其他
二、地方政府的政策和措施
1、組織領導體制建立健全情況
2、對科技園的財稅扶持政策
3、用地、通信、交通等基礎設施支持情況
4、資金投入情況
5、其他
三、科技園規劃和建設
1、發展規劃的科學合理性
2、園區建築面積
3、管理機構與運行機制
4、信息、通訊、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程度
5、其他
四、科技園創業環境
1、現有孵化場地面積
2、風險投融資能力
3、工程類研究開發機構數
4、商務、市場、會計、法律等中介服務能力
5、其他
五、科技園發展績效
1、在孵科技企業數
2、孵化育成企業數
3、園內企業技工貿總收入
4、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和專利數
5、科技園自身收益
6、其他
指標編制的原則說明:
1、體現導向性。引導國家大學科技園發展成為技術創新的基地、高新技術企業的孵化基地、創新創業人才的聚集和培育基地、高新技術產業的輻射基地。
2、突出重點,指標少而精。
3、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
4、動靜結合。既評價發展現狀,也評價建設和發展速度,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改指標,以適應國家大學科技園不同發展階段的目標要求。
5、體現分類指導。用統一指標評價,根據需要分類公布評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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