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國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是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代表國家土地總督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負責對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 授權:國務院
  • 實質: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
  • 本質:國家土地督察機構
督察職責,領導團體,機構設定,辦公室,調研處,審核處,督察一室,督察二室,督察三室,督察四室,督察五室,督察六室,

督察職責

(一)對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督察範圍內的實際情況,研究擬訂督察工作計畫和工作制度,報國家土地總督察批准後實施;
(二)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
(四)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
(五)對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以及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事項依照規定進行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及時報告或提出糾正意見;
(六)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報國家土地總督察,負責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監督檢查,督促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負責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並向國家土地總督察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
(七)開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
(八)承辦國土資源部及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團體

局長、黨組書記楊璐
副局長 吳昌洋 沈廷霞
專 員 段怡春
副專員 姚青林 唐正國 劉志宏 孫弘
副巡視員 王陶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局內部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會議的組織安排;負責文電處理、宣傳檔案保密、安全、人事財務資產黨群、紀檢等工作;負責有關事務的協調、聯絡和服務工作。
人員編制:4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 名,其他工作人員2 名。

調研處

組織開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制度建設和有關綜合性材料的研究起草工作;負責土地督察工作有關數據資料的綜合統計和匯總;負責土地督察工作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上報等工作;負責編輯相關土地督察工作簡報。
人員編制:3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審核處

負責對督察範圍內有關土地審批事項審查意見報局長簽批前的法律審核把關工作;負責對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和結束整改建議的法律審核把關工作;負責所有以局名義向外或向上發出的有關文書的法律審核把關工作;承擔局內其他有關法律事務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督察一室

負責對陝西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陝西省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陝西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檔案,以及陝西省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准檔案進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整改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陝西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承擔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並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陝西省進行巡視和督察;開展相關加強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督察二室

負責對甘肅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甘肅省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甘肅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檔案,以及甘肅省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准檔案進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整改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甘肅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承擔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並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甘肅省進行巡視和督察;開展相關加強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督察三室

負責對青海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青海省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青海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檔案,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准檔案進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整改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青海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承擔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並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青海省進行巡視和督察;開展相關加強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
人員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

督察四室

負責對寧夏回族自治區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檔案,以及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准檔案進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整改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承擔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並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寧夏回族自治區進行巡視和督察;開展相關加強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
人員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

督察五室

負責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檔案,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准檔案進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整改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承擔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並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行巡視和督察;開展相關加強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督察六室

負責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檔案,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准檔案進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整改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實施整改工作;承擔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並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巡視和督察;開展相關加強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
人員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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