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檢局關於頒發《外國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商檢局關於頒發《外國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在1988.08.25由國家商檢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商檢局關於頒發《外國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商檢局
  • 頒布時間:1988.08.25
  • 實施時間:1988.08.25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方便國際貿易,加強進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向外國廠商提供商品進入中國市場所必須的檢驗、認證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和國家商檢局、國家經委、經貿部、海關總署《進口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對於申請獲得“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資格的外國各類檢測實驗室(含檢驗機構,統稱外國實驗室)實施認可。凡申請承擔對中國進口商品進行檢驗、產品質量認證、實施商檢標誌和質量許可制度的型式試驗,以及代理工廠條件檢查、監督的外國實驗室,按本辦法履行認可手續。
第三條 國家商檢局對符合認可標準的外國實驗室授予“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資格。
第二章 認可機構
第四條 國家商檢局是外國實驗室的認可機構,負責管理外國實驗室的申請和評審工作。
第三章 認可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可的外國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必須在所在國註冊,並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具有法人資格。
(二)應獨立於承檢商品的生產、研究設計、開發和經營業務,保證公正地位。
(三)在組織機構、工作人員、管理制度、試驗與測量、儀器設備、環境等方面具有確保檢測工作良好進行的各項條件,符合《外國實驗室評定細則》(見附屬檔案)規定。
第四章 認可程式
第六條 外國實驗室向國家商檢局申請認可,索寄、填寫並提交申請書,提交實驗室質量保證手冊(中、英文均可,最好有中文)。
第七條 國家商檢局指派考核小組(一般為3—4人)審閱申請檔案,並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質疑。檔案審閱合格後向申請認可的外國實驗室發出“同意派員評審通知書”,同時收取認證申請費。由該實驗室負責接待考核小組的訪問,以及負擔考核所需一切費用。
第八條 考核小組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認可基本條件和《實驗室評定細則》,對申請認可的外國實驗室進行評審,作出評審報告,報國家商檢局。
第九條 國家商檢局對審定合格者予以批准。對於審定不合格者,給予不超過三個月的改進期限。在此期限內,申請認可的外國實驗室應提供已經全部改進的證據,必要時還應通過評審員再度訪問核實後,報國家商檢局批准。在此期間內,如該實驗室不能提供已經全部改進的證據,則不予認可。
對於批准認可者,由國家商檢局頒發認可證書,並以《認可公報》形式公布,同時載入《認可外國實驗室名錄》。經認可的外國實驗室自認可之日起,有資格承擔指定的檢驗工作,並按年度向國家商檢局交納年費。
第五章 認可實驗室的職權
第十條 經考核認可後,國家商檢局根據申請,認可外國實驗室承擔中國進口商品下述一項或數項檢驗、檢查工作:
(一)對指定的進口商品進行質量許可制度的工廠條件檢查;
(二)對指定的進口商品進行質量許可制度的樣品型式試驗;
(三)對指定的已取得安全標誌、合格標誌的進口商品進行日常監督;
(四)對自願申請產品認證的工廠進行條件檢查;
(五)對自願申請產品認證的樣品進行型式試驗;
(六)對已取得質量認證的產品進行日常監督;
(七)承擔國家商檢局或各地商檢局指定的其它業務;
(八)在國家商檢局的指導下,承辦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負責安排的具體檢驗業務。
第十一條 被認可的外國實驗室在進行上述業務時,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和法規,執行中國的質量安全標準以及貿易雙方簽訂的契約和其他有關檔案規定。
第十二條 被認可的外國實驗室在進行上述業務時,向申請人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應本著合理、中等的原則,由該實驗室根據本國情況自行制定,並送國家商檢局備查。
第六章 監督
第十三條 國家商檢局對被認可的外國實驗室進行監督和抽查,當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予以“限期改正”、“暫停檢測任務”,直至“撤消認可”的處理。
(一)外國實驗室獲得認可的基本條件發生較大變化,達不到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者;
(二)轉讓認可證書者;
(三)有意出具失實檢測數據者;
(四)檢驗工作中發生較大失誤,並引起嚴重後果者;
(五)瀕臨破產者。
第十四條 認可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後如要延長,需申請國家商檢局派員複查,經複查如保持原有水平,並且在檢測技術和能力上適應當時檢驗的要求者,經國家商檢局批准頒發新的認可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國家商檢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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