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已納稅款抵免

國外已納稅款抵免簡稱稅款抵免,亦稱抵免法。一個國家對本國居民、公民或法人徵收所得稅時,允許從繳納所得稅中扣除在國外已繳納的所得稅額。計算方法是:先求出納稅人已繳納的國外稅款,然後合併計算其世界範圍所得,乘以本國稅率,即得出應納本國稅款,再從中減去來源於國外所得所承擔一外國稅款,最後得出實際應繳納的本國稅款。

根據國際慣例,抵免範圍僅限於所得稅,在各國稅法和稅收協定中,稅收抵免一般都有限額抵免的限制。其限制性條件可依各國的規定有所不同,如有的規定,可獲抵免的必須是稅收,若繳納的是費則不能抵免。並且,已繳納的稅收必須是所得稅,如果是流轉稅則不能抵免,等等。抵免法按適用的納稅人劃分,分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按適用的所得計算辦法劃分,又可分為綜合限額抵免(即對納稅人來自各不同國家的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得出應抵免的限額)和分國限額抵免(即對納稅人來源於各個不同國家的所得,按不同國家分別進行計算,得出應抵免的限額)。為防止納稅人通過稅收抵免逃避納稅收,有的國家還制定了單項限額抵免規定。在我國的涉外稅收法規中,均有關於稅收抵免的規定。參見稅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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