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非金屬礦管理問題的指示是國務院於1956年10月19日發布,自1956年10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6年10月19日
- 實施日期:1956年10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礦產資源監督管理
一、中央各工業部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部門已開採的各種非金屬礦,仍繼續由現在主管部門分別管理。
二、在建築材料工業部內設立非金屬礦管理處,負責管理非金屬礦的全面規劃和重要的非金屬礦物的平衡和開採等問題。目前各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非金屬礦仍繼續由原管理單位管理,中央主管部門應該加以指導。
三、中央各工業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需要非金屬礦資源的時候,可報經國務院批准後,提交地質部進行勘探,由中央各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開採。今後地質部應該注意較重要的非金屬礦的資源勘探工作,並且列入國家礦產後備儲量,以便供應需要部門開採。
四、今後重要的非金屬礦物的生產,均應該逐步納入國家計畫(主管單位提出項目,由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確定並加以平衡)。
五、關於民用的各種非金屬礦物,統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的工業部門管理。各地可根據當地非金屬礦物資源和分配具體情況,確定開採和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