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及非金屬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建材及非金屬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在1988.11.11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地質礦產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材及非金屬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地質礦產部
  • 頒布時間:1988.11.11
  • 實施時間:1988.11.11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對建材及非金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建材及非金屬礦開採的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包括有礦山的單位,下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管理的礦種是指《建材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規定》所確定的礦種。
第四條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對執行本規定負有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規章、規定及有關礦業政策,並報國務院地質礦產部門備案;
(二)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業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所屬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嚴格執行礦產儲量核減的審批規定;
(四)主持本行業大型礦山企業非正常儲量報銷和礦山關閉的審批工作;
(五)組織交流本行業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經驗;
(六)負責督促檢查本行業地測監督機構的建立健全工作,以形成行業的監督網路體系。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規定負有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本行業的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具體實施辦法,上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並報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二)負責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本行業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主要方面:礦山企業地測機構的建立健全;貧化、損失管理及礦山企業開採回收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以下簡稱“三率”的具體考核;儲量註銷的審批和初審工作;主持審查礦山企業綜合回收、綜合利用礦產資源的方案,並監督檢查落實執行情況;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調查研究及經驗總結交流等。
第六條 各礦山企業對執行本規定負有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及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企業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各項制度;
(二)在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據初步設計確定的原則,參照前階段生產的實際情況,結合本階段地質礦產賦存條件、生產工藝及對產品的質量要求,制定符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的“三率”指標,並列入年度採掘計畫,認真進行考核;
礦山企業開採中必須加強對礦石損失、貧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損失、貧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資源的回採率,降低貧化率。
有選廠的礦山企業,對選礦回收率和精礦質量沒有達到設計指標的,應及時查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三)礦山企業在基建施工至礦山關閉的生產全過程中,都應當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四)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應當加強開採管理。選擇合理的採礦方法和選礦方法,推廣先進的工藝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水平。
(五)礦山企業應加強生產勘探工作,對其共生、伴生的礦產進行系統查定,提出綜合開採技術方案。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情況下,必須綜合回收、利用;對暫時不能綜合回收利用的礦產,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六)礦山企業的開採設計應當在可靠地質資料基礎上進行。中段(或階段)開採應當有總體設計,塊段開採應當有採礦設計。
(七)礦山的開拓、采準及採礦工程,必須按照開採設計進行施工,應當建立嚴格的施工驗收制度,防止資源丟失。
(八)礦山企業必須按照設計進行開採,不準任意丟掉礦體。對開採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嚴防不應有的開採損失。
(九)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滯銷礦石、粉礦、中礦、尾礦、廢石的管理,積極研究其利用途徑;暫時不能利用的,應當在節約土地的原則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環境。
第七條 礦山企業的地測機構是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機構,對執行本規定負有下列職責:
(一)做好生產勘探工作,提高礦產儲量級別。
(二)對礦產資源開採的損失、貧化進行管理,對礦產資源綜合開採利用進行監督。
(三)對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進行管理。
(四)對違反礦產資源法規的行為和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可越級上報。
第八條 礦山企業對礦產儲量的圈定、計算及開採,必須以批准的計算礦產儲量的工業指標為依據,不得隨意變動。需變動的,應當上報實際資料,經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原審批單位批准。
第九條 礦山企業礦產儲量的報銷或變動,應經礦山企業地質測量機構檢查鑑定,由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屬正常註銷的礦產儲量,由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審批。
屬非正常報銷和轉出的礦產儲量,一般由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大型骨幹礦山企業的非正常報銷和轉出的礦山儲量,由礦山企業的國務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
同一開採區應當一次申請報銷的礦產儲量,不得分幾次申請報銷。
第十條 地下開採的中段(水平)或露天採礦場內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礦產儲量,未經地質測量機構檢查驗收和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之前,不準擅自廢除坑道和其它工程。
第十一條 礦山企業的關閉,必須由企業提出閉坑報告,並提供有關採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及礦產資源利用情況的資料,上報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地質礦產部門審查批准,並繳銷原採礦許可證。
第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當定期地向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上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表。
第十三條 建立以“三率”為主要內容的礦山企業礦產資源考核指標體系。
各級建材行業管理部門、礦山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統計局關於“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表”的制度。礦山企業每年填報一次。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負責對這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基層報表,匯總後一併送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在抓“三率”考核的同時應加強對礦山企業年度“三率”計畫指標制定的指導。避免企業片面追求產值、利潤,造成資源損失,以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回收。
第十四條 對認真貫徹本規定,積極採取有力措施,充分回收、利用礦產資源,延長礦山服務年限,“三率”指標先進的礦山企業,負責考核的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五條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要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指定有關單位或專人負責本行業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在業務上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指導,使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工作有組織保證,有執行機構。
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按《礦產監督辦法》的規定要建立健全地測機構;地測機構人員要與任務相適應。
第十六條 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或者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相當於礦石損失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停產整頓或吊銷採礦許可證:
(一)因開採設計、採掘計畫的決策失誤,造成資源損失的;
(二)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的,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第七、第八、第九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礦山企業上報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資料數據必須準確可靠,虛報瞞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保密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生產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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