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屬礦採選企業成本核算和管理規程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金屬礦採選企業成本核算和管理規程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 頒布時間:1991.01.16
  • 實施時間:1991.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成本開支範圍,第三章 基礎工作,第四章 成本管理責任制,第五章 成本計畫和控制,第六章 成本核算,第七章 成本考核與分析,第八章 監督與獎罰,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非金屬礦企業的成本管理,明確成本開支範圍,統一成本計算方法,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財政部制定的《國營工業、交通運輸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及《國營工業企業成本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核算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成本管理工作必須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法律規定,明確經濟責任,講求經濟效果。
第三條 企業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應實行全面的成本管理,使各項經濟工作處於有效的監督控制之下。
第四條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通過預測、計畫、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發揮成本管理的功能,反映企業經營成果,不斷挖掘潛力,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條 本規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非金屬礦採選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成本開支範圍

第六條 下列各項開支可進入成本:
(一)生產經營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料、備品備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的原價和運輸、裝卸、整理費用。
(二)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及按產量提取的維簡費。
(三)企業內部的科研機構進行科學研究、技術研究和新產品試製所發生的不構成固定資產的費用,購置樣品樣機和一般測試儀器的費用。
用於財會電算化的微機購置費,應先用企業生產發展基金解決。確有困難的,單個系統在五萬元以下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分次攤入成本。
(四)按國家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工資、原料節約獎、合理化建議獎以及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
(五)按規定比例提取的工會經費和按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教育經費。
(六)生產過程中在巷道內的掘進工程和露天採礦的剝離開拓工程所發生的料、工、費。
采準巷道、運輸巷道、通風巷道、溜井、斜井、洞室的開托延伸,露天塹溝的開托,軌跡的延長,排土廠的擴大,溝井的延伸等工程的支出應計入專項工程,由“維簡費”開支,不得計入成本。
(七)廢品損失、殘次品削價損失、產品“三包”損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核銷的壞帳損失。
(八)財產和運輸的保險費、契約和契約的公證費、鑑證費、專有技術的轉讓費、使用費、諮詢費、生產過程中按規定應列入成本的排污費。
(九)流動資金貸款利息。
(十)銷售產品的廣告費、包裝費、運輸費和銷售機構的管理費用。
(十一)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消防費、檢驗費、倉庫費、展覽費、商標註冊費、冬季取暖費、勞動保護費等管理費用。
(十二)停工期間支付的工資、福利費及其它費用。
(十三)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徵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產成本。
(十四)經財政部門審查批准進入成本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 下列各項開支不準進入成本:
(一)應在基本建設投資和各種專項基金中開支的費用;
(二)應在企業留利中開支的獎金;
(三)基建和專項借款的利息(財政部另有規定除外)、流動資金貸款的罰息以及各種賠償金、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四)超出國家規定開支標準的各項費用,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一切費用。
第八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有權拒付任何機關和單位的各種攤派。

第三章 基礎工作

第九條 企業必須在礦長、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領導下,組織各職能部門,認真做好定額管理、財產物資盤點、計量驗收、廠內計畫價格、原始記錄等成本管理基礎工作。
第十條 企業對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工具以及工時、設備利用、資金占用,費用開支等等,都要根據近期已達到的水平,制定各項平均先進的定額,實行定額管理制度。
定額確定之後,年內一般不予變更。有關單位和部門必須定期檢查定額完成情況,保證定額實現。
第十一條 企業必須建立計量驗收制度,設定完備的計量檢測器具,對生產過程的各種消耗、物資收發領退進行嚴格的計量檢驗,為成本核算提供正確的數據。
企業的計量驗收工作要有專人負責,對各種計量器具、儀表加強維護,定期維修校驗,使之準確無誤。
第十二條 企業的一切財產物資,都必須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三條 為了有利於企業內部的經濟核算和成本計算,必須對材料、工具、配件、水電汽風、半成品、勞務等,制定廠內計畫價格。
廠內計畫價格的制定,要認真地調查研究、測算、力求合理。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年度內一般不予變更。
第十四條 企業對產量、質量、原材料、動力消耗、設備運轉、工時利用、在產品轉移、產成品入庫等各個生產環節要認真填制原始記錄,提供完整準確、責任清楚的資料。
原始記錄的格式,應由企業計畫統計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共同制定,力求簡便易行。

第四章 成本管理責任制

第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在廠長領導下的分級分口成本管理責任制。
第十六條 廠長、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對成本管理應負的責任,按照《實施細則》第43-45第執行;
第十七條 生產、計畫、供銷、技術、質量檢驗、設備、勞動等各職能門對成本管理應負的責任按照《實施細則》第47執行,做到分工明確、責任清楚、獎懲分明;
第十八條 企業財務部門對成本管理的責任制是:
(一)制定企業的成本管理制度
(二)參與制定各項定額、計畫價格:
(三)編制全廠的財務成本計畫,並分解落實到各基層單位;
(四)檢查、考核成本計畫執行情況;
(五)組織成本核算,指導車間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六)進行成本預測、控制、監督和分析工作。

第五章 成本計畫和控制

第十九條 企業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按照經濟體制地所賦予的許可權,在編制年度生產財務計畫的同時編製成本計畫,確立生產、財務及成本目標。
第二十條 企業編製成本計畫必須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掌握市場信息,包括資源、物價、科技發展以及品種、銷售、質量等動態,據以分析本企業產品和成本的競爭能力。
第二十一條 成本計畫既要做到指標先進,措施得力,又要注意留有餘地,切實可行力爭以最少的成本耗費取得最理想的經濟效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成本計畫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生產費用預算;
(二)全部商品單位成本;(分列可比產品與不可比產品);
(三)主要產品單位成本;
(四)車間經費和企業管理費預算;
(五)文字說明(包括技術組織措施和增產節約計畫);
第二十三條 成本計畫一經批准,企業的財會部門就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指標分解,分級分口落實到各職能部門、車間班組以至個人,確保成本計畫的完成。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採取控制定額、執行預算、審核支出等手段,對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進行嚴格的控制。
企業對材料費用應從消耗和採購成本加以重點控制;對工資費用應從工時定額和工資基金兩方面控制;對綜合費用的日常控制,應按費用性質和使用單位進行管理,財務部門按預算監督執行。
成本管理與控制要發動廣大民眾參加,把專業核算與民眾核算結合起來。
目標成本是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企業應創造條件積極推行。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設定材料、燃料和動力、工資及福利費、生產掘進剝離費、車間經費、企業管理費六個成本項目進行成本核算,其內容規定如下:
(一)材料:指生產用主要材料以及有助於產品形成的輔助材料:
(二)燃料和動力:指直接用於產品生產的燃料和動力;
(三)工資及福利費:指直接用於產品生產的工人工資、工資性津貼、以及按規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原材料節約獎;
(四)生產掘進剝離費:指在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掘進延伸費用,以及露天採礦的剝離費用;
(五)車間經費:指生產車間為管理和組織車間生產發生的各項費用;
(六)企業管理費:指企業各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全廠生產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六條 非金屬礦採選企業成本核算對象是指:石棉、石膏、滑石、石墨、雲母、金剛石、蛭石、瓷土等直接從天然礦床採選的產品。
第二十七條 根據非金屬礦企業大量、重複、連續生產的特點,企業可採取簡單法計算產品成本。有加工車間的企業,可根據各自的生產特點,確定合適的方法計算產品成本。
企業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根據當月完工入庫的產品數量和實際消耗,計算產品成本。不得以計畫成本、估計成本代替實際成本。
第二十八條 成本計算的程式是:
(一)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二)按照各成本對象的品種,設立成本計算單;
(三)按各品種及成本項目歸集、分配各項生產費用;
(四)計算產品總成本;
(五)計算單位成本。
第二十九條 材料的匯集與分配
(一)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材料費用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外購半成品、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企業用於產品生產的材料根據當月的領料憑證或材料出庫匯總表的不同用途進行匯集。直接用於產品生產主要材料、輔料和燃料,應分別計入“材料”、“燃料和動力”成本項目;由幾個成本對象共同負擔材料費用應按照合理的標準進行分配;一般性消耗材料應根據領料部門和用途,計入“車間經費”和“企業管理費”的有關項目。
(二)材料費用必須按實際成本計算,外購材料的成本包括買價、運雜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整理挑選費用等;自製材料成本包括製造過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資和其他費用,不負擔企業管理費。委託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實際成本、往返運雜費和加工費用。
(三)採用計畫成本進行日常核算的,月終必須調整為實際成本。計畫成本與實成本的差異應當按照材料類別及當月或上月的實際差異率每月進行分攤。
採用實際成本進行日常核算的,可在“先進先出”、“加權平均”、“移動平均”、“分批實際”等方法中選定一種。
第三十條 燃料和動力費用的歸集與分配
企業的動力費用應根據計量儀表記錄的實際耗用量進行分配。生產產品直接耗用的動力費用,應計入“燃料和動力”成本項目,凡能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應直接計入;不能直接計入的,應按合理的比例分配計入。照明用電應計入“車間經費”、“企業管理費”的有關科目。
自製動力的企業或外購動力經過本企業改變電壓的,其費用應通過輔助生產核算。
第三十一條 工資和福利的歸集和分配。
企業應根據手續完備的工資計算單等有關資料匯集工資,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費。
直接從事產品生產的工人及隨礦區工作面工人上下班的絞車工、電工、安全工等工人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應直接計入“工資和福利費”成本項目內;車間、礦區、企業的管理幹部及不直接參加生產工人工資和福利費應計入“車間經費”、“企業管理費”的有關項目。
托幼園所工作人員、醫護人員及理髮室人員的工資應由職工福利基金列支;離退休、長期病休人員、職工子弟學校教職員工的工資應在營業外支出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工資增長費用在銷售科目內反映。
第三十二條 生產掘進剝離費歸集與分配
為保持成本計算的均衡,企業應按年度礦山開採設計的采剝比例,合理地確定各月應分攤(預提)的掘進剝離費。
企業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掘進剝離費的分攤(預提)數額,以此做為調節成本的手段。
第三十三條 其它費用的歸集與分配;
(一)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和按產量提取的維簡費應根據規定的標準,按月提取,按使用部門分別計入“車間經費”和“企業管理費。”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按規定的提取率,每月提取計入“車間經費”、“企業管理費”有關項目,實際發生的大修費在提取的大修基金中列支。中小修理費用可按實際支出,一次或分次計入“車間經費”、“企業管理”有關項目。
固定資產大修理與中小修理的劃分,應按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在領用時按《國營工業、交通運輸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規定一次或分次攤入成本,並建立相應的帳卡,加強對低值易耗品的實物管理。
(三)企業對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費用,列作待攤費用,分月攤入成本。對於本月提取,應由以後月份支付的費用,列作預提費用,計入本月成本。
待攤和預提費用必須按財政部《核算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不得作為調節成本的手段。
(四)車間經費和企業管理費應按規定的明細項目進行匯集,應由某種產品單獨負擔的車間經費,應直接計入;不能直接計入的車間經費和企業管理費應採取合理的分配方法和標準在各產品間分配。分配方法一般有:按生產工人工資、按生產工人工時、按機器工時、按耗用原料數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按產品產量。分配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五)車間經費明細項目如下:
1.工資:指車間所有人員(不包括生產工人)的工資;
2.職工福利基金:指按規定提取的車間職工福利基金;
3.折舊費:指車間用的固定資產按規定比例計提的折舊費和按產量計提的維簡費;
4.修理費:車間用固定資產按規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發生的經常修理費,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費也包括在本項目內;
5.辦公費:指車間用的文具、印刷、郵電、辦公用品等辦公費用;
6.水電費:指車間消耗水電支付的費用。直接計入產品成本的動力費不包括在本項目內;
7.取暖費:指車間支付的取暖費用;
8.租賃費:指車間支付的取暖費用;
9.機物料消耗:指車間為維護生產設備等消耗的各種材料(不包括修理用和勞動保護用材料);
10.保險費:指車間應負擔的財產物資保險費;
11.低值易耗品攤銷:指車間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攤銷費;
12.勞動保護費:指車間所發生的各種勞動保護費用,如:不構成固定資產的安全裝置、衛生設備、通風設備、工作服等。增加固定資產的勞動保護措施費不包括在內;
13.在產品盤虧和毀損:指基本生產車間按照規定報批准的由產品成本負擔的在產品的盤虧和毀損,在產品的盤盈應從本項目內減除;
14.其它:指不能列入以上項目的各種車間經費。其中較大的費用支出,應在本項目下增列“其中:×××”單獨反映。
(六)企業管理費明細項目如下:
1.工資:指管理部門職工的工資;
2.冬季取暖補貼:指支付給職工的冬季取暖津貼;
3.職工福利基金:指按照規定提取的管理部門和福利部門的職工福利基金;
4.工會經費:指企業按照規定撥交的工會經費;
5.待業保險費:指企業按照規定比例提取交納的待業保險費;
6.職工教育經費:指企業按規定在成本中列支的企業職工的各項培訓費用;
7.折舊費:指企業管理部門和福利部門所使用的各項固定資產按規定比例計提的折舊費;
8.修理費:指管理部門所使用固定資產按規定提取的大修理費和發生的經常修理費。管理部門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費也包括在本項目內;
9.排污費:指企業按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從開徵排污費後的第三年起,企業超標準排污,加收的排污費和罰款,應在企業留用的利潤中開支,不在本項目內反映;
10.辦公費:指管理部門的文具、印刷、郵電、辦公用品等辦公費用;
11.水電費:指管理部門耗用水電支付的水電費;
12.取暖費:指管理部門所支付的取暖費;
13.試驗檢驗費:指對材料、產品進行化驗、分析、檢驗發生的費用。應該包括工廠實驗室和檢驗部門所耗用的材料以及委託外部進行檢查試驗時支付的費用;
14.設計製圖費:指生產設計部門的日常經費,包括技術部門支付的圖紙費和委託其它單位的設計製圖費;
15.新產品試製費:指企業自行安排試製新產品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設計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試驗費,樣品、樣機和一般測試手段的購置費。出售樣品、樣機所得的價款,應在本項目沖減。用新產品試製費購置的樣品、樣機出售所得的價款,如當年沒有試製任務的,也應在本項目內沖減。
16.技術研究費:指企業內部科研機構所需費用以及委託其它單位進行科研試製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
17.租賃費:指管理部門自外部臨時租入各種固定資產和用具,按規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18.差旅費:指職工因公外出的各種差旅費和市內交通費,以及按照規定支付的職工及其家屬的調遣費;
19.會議費:指企業因召開會議按規定支付的各種費用,其中包括:會議一伙食補助費、會議公雜費、住宿費和會場租賃費、會議交通費等。
20.外賓招待費:指因接待外賓按規定支付的各種費用;
21.業務招待費: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按規定支付的招待費用;
22.出國人員經費:指企業職工因出國考察、簽定契約、培訓等按規定支付的各種費用;
23.保險費:指管理部門和福利部門應負擔的財產物資保險費;
24.運輸費:指管理部門應負擔的廠內和廠外運輸勞務費用;
25.無形資產攤銷:指企業按規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入成本的無形資產攤銷額;
26.低值易耗品攤銷:指管理部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攤銷費;
27.倉庫經費:指材料和成品倉庫為保管、整理工作所發生的各種費用;
28.產品“三包”損失:指企業因實行產品三包而支付的費用和發生的損失;
29.壞帳損失:指企業經批准核銷的壞帳損失;
30.削價處理積壓物資損失:指企業處理超儲積壓物資,按規定列入成本的削價損失;
31.材料產品盤虧和毀損:指照規定報經批准的由產品成本負擔的材料、產品的盤虧和毀損扣除盤盈後的淨損失;
32.警衛消防費:指企業警衛、消防部門的維護費和日常經費等;
33.利息支出:指企業按照規定支付應計入成本的利息減除利息收入後的淨額。企業經批准發行的內部債券,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不足所支付的債券利息中,相當於同期流動資金借款利息的部分,也包括在本項目內;
34.稅金:企業按照規定應交納並計入成本的各種稅金,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等。
35.上級管理費:指企業按照規定分攤上交的上級管理費;
36.其它:指不能列入以上項目的各種企業管理費。其中較大的費用支出,應在本項目下增列“其中:×××”單獨反映。
第三十四條 輔助生產的核算
輔助生產車間是為企業生產車間和管理部門提供產品勞務的車間。其發生的生產費用,包括本車間直接發生和材料、工資和其他費用,以及其他輔助生產車間轉入的費用應按照不同的車間及提供產品、作業、勞務的種類進行匯集。
輔助生產車間為基本生產車間和企業管理部門提供的產品、勞務、作業不負擔企業管理費。但對外單位、本企業建設單位、專項工程和福利事業單位提供的產品、作業、勞務均應負擔企業管理費。
輔助生產車間的勞動、作業成本,應根據提供的勞務、作業成本,分配給受益單位。輔助生產車間互相提供的勞務,應採用合理的分配方法,進行互相分配。月末,一般不留餘額。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完工驗收入庫的產成品數量,計算產成品成本。
在簡單法下,無在產品的企業,按成本對象匯集的費用即該產品的總成本。有在產品的企業,要將在產品折合為約當產量,計算在產品成本。
企業對同一生產過程中生產出的同品種不同等級的產品,其單位成本應當相同。
第三十六條 採用分步法計算原礦加工產品成本的企業,要計算各分步產品成本。
採用綜合結轉分涉法時,為反映成本的原始構成,除自產的原礦按原料處理不還原外,其他各分步均應進行成本還原。
第三十七條 產品銷售成本的核算
產品的銷售成本包括銷售產品的生產成本、銷售費用以及按照規定計入產品銷售成本的其他費用。
產品銷售費用是指在銷售過程中為銷售產品所發生的包裝費、運輸費、廣告宣傳費和專設機構的經常性費用。主管銷售的職能科室的經常性費用不包括在內。
當月發生的銷售費用應全部由當月銷售的產品負擔。
銷售產品生產成本的結轉必須按規定的方法計算。採用實際成本核算的企業,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分批實際法等方法中選定一種。採用計畫成本核算的企業,應每月分配成本差異,將計畫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七章 成本考核與分析

第三十八條 產品成本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國家、主管部門和企業都應對成本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的內容如下:
(一)可比產品成本降低率,其公式為:
本期可比產品實際總成本
(1- ────────────── )×100%
本期各種可比×各種可比產品上
產品實際產品 年實際單位成本
(二)全部產品成本降低額,其公式為:
(本期各種產品的實際產量×本期各種產品的計畫單位成本)-本期全部產品的實際成本。
第三十九條 企業必須在搞好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建立內部各級成本分析制度。全廠的成本分析每季一次,由廠長總會計師主持,財務部門提供資料;車間的成本分析按月進行,由車間主任主持,車間成本員提供資料;各專業職能部門應對歸口指標進行專題分析。
第四十條 成本分析的內容:
(一)生產費用計畫執行情況的評價;
(二)全部產品(包括可比與不可比產品)成本計畫完成情況的分析;
(三)主要產品單位成本的分析;
(四)車間經費和企業管理費的分析。
通過各級各口的分析,揭示成本升降的原因,尋求進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徑。對分析出來的問題和矛盾,應責成有關部門限期解決,並在下次成本分析會上報告解決問題的效果。
第四十一條 在進行成本分析的基礎上,必須層層抓好成本考核,對生產車間、礦區、職能科室以至各崗位在成本管理上的成本和失誤,進行認真的評價和獎罰。
第四十二條 在有關部門的協助下,要進行技術經濟分析與成本分析相結合的分析工作,以提高經濟效益和企業管理素質。

第八章 監督與獎罰

第四十三條 企業的成本管理工作,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財政、稅務、物價等機關的監督檢查。不得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消極敷衍和刁難阻撓。
第四十四條 企業在成本管理工作中應健全稽核制度,並建立審計機構或配備專職的審計人員,對成本的計畫安排、開支範圍、計算方法等,進行內部審計,保證成本的準確性。
第四十五條 企業的財務人員履行成本管理和監督的職權,並負責處理日常業務。任何人不得阻撓、刁難財務人員履行正常職權,更不允許打擊報復。
第四十六條 對模範執行本規程,並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人員,應由企業根據情況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對違反本規程和財經紀律行為進行檢舉、揭發,經查屬實者;
(二)有效地抵制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從而避免重大損失浪費者;
(三)對完成成本計畫有突出成績者;
(四)對改進成本管理,實現管理現代化,促進完成成本降低計畫有顯著貢獻者;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程,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應視情節輕得、損失大小和責任程度,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一)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範圍的;
(二)隨意攤提成本費用,擠占截留國家收入的;
(三)弄虛作假,成本核算不實的;
(四)經營管理不善、決策失誤、措施不當,造成嚴重損失浪費,使成本大幅升高的;
(五)玩忽職守、損公肥私、化大公為小公,揮霍國家資產、增加成本開支的;
(六)利用職權強迫或指使他人違反本規程,打擊、報復、抵制檢舉揭發人的。
第四十八條 總會計師、財會人員知法犯法,對違法行為不抵制或抵制無效不檢舉揭發的,應與直接責任者同時受到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規程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經濟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程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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