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引言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充分調動全社會參與文化建設的積極性,進一步引導和規範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逐步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提高我國文化產業的整體實力和競爭力,現就有關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檔案內容
一、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資本進入以下領域: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博物館和展覽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藝術教育與培訓、文化藝術中介、旅遊文化服務、文化娛樂、藝術品經營、動漫和網路遊戲、廣告、電影電視劇製作發行、廣播影視技術開發運用、電影院和電影院線、農村電影放映、書報刊分銷、音像製品分銷、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資本從事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出口業務。
三、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資本參與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等國有文化單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資本可以控股。
四、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出版物印刷、可錄類光碟生產、唯讀類光碟複製等文化行業和領域。
五、非公有資本可以投資參股下列領域國有文化企業:出版物印刷、發行,新聞出版單位的廣告、發行,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的音樂、科技、體育、娛樂方面的節目製作,電影製作發行放映。上述文化企業國有資本必須控股51%以上。
六、非公有資本可以建設和經營有線電視接入網,參與有線電視接收端數位化改造,從事上述業務的文化企業國有資本必須控股51%以上。非公有資本可以控股從事有線電視接入網社區部分業務的企業。
七、非公有資本可以開辦戶外、樓宇內、交通工具內、店堂等顯示屏廣告業務,可以在符合條件的賓館飯店內提供廣播電視視頻節目點播服務。有關部門要嚴格資質認定,明確經營範圍,加強日常監管。
八、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按現行有關規定管理,其中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事項還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有關投資項目的審批或核准,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規定辦理。要嚴格審批程式,完善審批辦法,規範文化產業發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取締違法違規經營。非公有制文化企業在項目審批、資質認定、融資等方面與國有文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九、非公有資本不得投資設立和經營通訊社、報刊社、出版社、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發射台(站)、轉播台(站)、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和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站)、有線電視傳輸骨幹網等;不得利用信息網路開展視聽節目服務以及新聞網站等業務;不得經營報刊版面、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時段欄目;不得從事書報刊、影視片、音像製品成品等文化產品進口業務;不得進入國有文物博物館。
十、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根據本決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明確國家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投資的產業目錄,引導非公有制文化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法清理和修訂與本決定相牴觸的規定。外資進入文化產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