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關於開展<國家文化旅遊重點項目名錄--旅遊演出類>申報評選工作的通知》是國家旅遊局2010年7月16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旅遊局關於開展《國家文化旅遊重點項目名錄--旅遊演出類》申報評選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國家文化旅遊重點項目名錄-旅遊演出類
- 時間:2010
- 類別:通知
- 單位:國家旅遊局
- 文號:文市發〔2010〕24號
文市發〔2010〕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旅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旅遊局:
為深入貫徹《文化部、國家旅遊局關於促進文化與旅遊結合發展的指導意見》(文市發〔2009〕34號),打造旅遊演出品牌,促進旅遊演出市場的繁榮健康發展,文化部、國家旅遊局決定開展2010年度《國家文化旅遊重點項目名錄-旅遊演出類》的申報評選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國家旅遊局對於列入《國家文化旅遊重點項目名錄-旅遊演出類》的項目給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簡化審批程式。對於列入名錄的旅遊演出項目,實行屬地備案管理制度。演出單位可以在演出前20日內,將演出申報材料報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邀請國外演出團體或個人參加演出活動的,文化部委託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二)加大對列入名錄的旅遊演出項目的金融扶持力度。深入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以及中宣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文化部等9部門《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髮〔2010〕94號),鼓勵社會資本以投資、參股、控股等方式對列入名錄的旅遊演出項目進行開發和運營,並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條件下,允許適度引進境外資本參與。對列入目錄的演出項目,凡通過“文化部文化產業投融資公共服務平台”申請銀行貸款的,文化部將優先推薦給金融機構予以信貸支持,並在產權交易、企業上市、業務指導等方面予以重點扶持。
(三)鼓勵和扶持列入名錄的旅遊演出項目進入國際市場。列入名錄的演出項目出口時,可享受優惠條件和政策資金支持。名錄內的旅遊演出項目在參加文化部門組織的對外文化交流項目的招投標活動時,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
(四)加強推廣和宣傳。文化部、國家旅遊局對於列入目錄的旅遊演出項目,通過舉辦論壇、投資洽談會、項目交易會等形式進行推廣。各級旅遊部門在組織國內國外旅遊宣傳促銷時,優先將名錄內的旅遊演出項目納入宣傳推廣內容。
(五)培育旅遊演出複合型人才。文化部、國家旅遊局將適時開展業務培訓,對列入名錄的旅遊演出項目的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協助企業培養一批高素質的旅遊演出複合型人才。
二、申報條件
(一)文化旅遊結合發展成效突出,有完整的項目規劃,項目以接待遊客為主,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
(二)內容積極健康,組織和編排獨具創意,特色鮮明,具有較強的藝術性和時代精神;
(三)項目演出200場或一年以上。
三、申報主體和範圍
申報單位應當是在國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文藝表演團體。
申報範圍包括:實景演出、主題公園內的駐場演出、旅遊舞台表演以及旅遊區內服務旅遊主體的民族風情、歷史文化題材等演出項目。
四、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演出資質證明和營業執照;
(三)項目規劃、市場宣傳和推廣方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評估報告;
(四)演出場次、觀眾人數、票房收入等情況證明;
(五)項目劇本、視聽資料;
(六)其它有關材料。
五、報審程式
(一)申報單位應當在2010年8月10日前將材料報送到所在地省級文化廳(局)或者旅遊局;
(二)省文化廳(局)或者旅遊局應當在2010年8月31日前將初審通過的項目推薦到文化部、國家旅遊局文化旅遊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文化旅遊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採取項目論證、實地考察等方式對推薦項目進行審議,提出入選方案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領導小組審定後,文化部、國家旅遊局聯合發布《國家文化旅遊重點項目名錄-旅遊演出類》。
特此通知。
聯繫人:略
附屬檔案:國家文化旅遊重點項目名錄呈報審批表(旅遊演出類)
文 化 部
國家旅遊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