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無線電管理辦事機構設定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調整無線電管理辦事機構設定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5月04日發布,自1994年05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5月04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5月0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進出口商品質量許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印發<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發[1993]7號)提出的要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理順全國無線電管理體制,進一步加強無線電管理工作,國務院決定,對現行的全國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了加強國家對無線電管理的集中統一領導,無線電管理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相對集中的管理體制,即國家設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為全國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省(區;市)設省(區、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為省(區、市)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省(區、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包括省會城市)不再設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省(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派出機構(包括無線電監測站),並報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國家無委辦)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在郵電部單設。根據《條例》規定的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八項職現,負責承辦無線電管理的日常工作。國家無委辦的幹部仍按現行辦法管理,黨的工作郵電部機關黨委統一管理;行政事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其他專項資金以及人員編制計畫、物資計畫等,按現行渠道管理不變。
三、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直屬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系統無線電管理工作。其機構的設定和領導幹部的任免,要報國家無委辦備案。
四、省(區、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主任由一名副省長(副主席、副市長)兼任,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軍隊代表)可結合各省(區、市)具體情況,並參照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組成情況確定。
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省、區、市無委辦)是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在省(區、市)郵電管理局單設。根據《條例》規定的省(區、市)無線電
管理機構的職責,負責承辦轄區內內除軍事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的日常工作。
鑒於首都地區是黨、政、軍首腦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殊情況,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只負責北京市所屬單位在本市轄區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根據《條例》的規定,省(區、市)無委辦實行由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業務上接受國家無委辦領導。各省(區、市)無委辦的領導幹部任免,由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提名,並徵得國家無委辦同意後,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省(區、市)無委辦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省(區、市)無委辦的人員編制可根據各省(區、市)情況,從加強無線電管理工作出發,予以保證。各省(區、市)無委辦黨的工作由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機關黨委統一管理。
省(區、市)無線電監測站是省(區、市)無線電管理的技術機構,受省(區、市)無委辦的領導。
五、各省(區)無委辦在省會城市及地市一級設立的派出機構,受省(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其業務工作和人事、財務、物資等由省(區)無委辦為主管理。
六、無線電管理在財務上實行收支兩條線。國家和省(區、市)無委辦及其派出機構所收取的頻率占用費分別上繳中央和省(區、市)財政,所需行政事業費分別由中央和省(區、市)財政結合考慮上繳情況予以列支核撥。無線電管理的具體收費項目、標準、辦法及調整等,由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審定後實施。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管理,仍按《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中辦發[1993]19號)執行。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辦事機構的調整工作,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省(區、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國家無委辦商省(區、市)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調整工作於1994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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