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議事協調機構設定的通知是國務院於2008年03月21日發布,自2008年03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21日
- 實施日期:2008年03月2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構編制
根據國務院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精簡和規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方案,現就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的設定與調整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設定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承擔。
國務院中央軍委專門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承擔。
國家邊海防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總參謀部承擔。
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總參謀部承擔。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具體工作由衛生部承擔。
全國綠化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局承擔。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具體工作由教育部承擔。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具體工作由水利部承擔。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具體工作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承擔。
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民政部、總政治部承擔。
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具體工作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承擔。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單設辦事機構。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具體工作由財政部承擔。
國家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由民政部承擔。
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承擔。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具體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承擔。
國家禁毒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公安部承擔。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民政部,與中國老齡協會合署辦公。
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撤銷其單設的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
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撤銷其單設的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具體工作由中國地震局承擔。
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承擔。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對外視工作需要可稱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或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
國家能源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能源局承擔。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承擔。
國務院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具體工作由衛生部承擔。
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局承擔。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單設辦事機構,工作任務完成後撤銷。
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單設辦事機構,工作任務完成後撤銷。
二、撤銷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撤銷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工作由新設立的國家能源委員會承擔。
撤銷國家處置劫機事件領導小組,工作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承擔。
撤銷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工作由商務部承擔。
撤銷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由監察部等有關部門承擔。
撤銷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領導小組,工作由科學技術部承擔。
撤銷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工作由衛生部承擔。
撤銷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由衛生部承擔。
撤銷國務院城市社區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由衛生部承擔。
撤銷對台經貿工作協調小組,工作由商務部承擔。
撤銷世貿組織和自貿區工作小組,工作由商務部承擔。
撤銷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承擔。
撤銷國家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組,工作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承擔。
撤銷國務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工作分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衛生部承擔。
撤銷全國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
撤銷國家核電自主化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
撤銷全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工作由農業部承擔。
撤銷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領導小組,工作由教育部承擔。
撤銷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促進產業化領導小組,工作由科學技術部承擔。
撤銷全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領導小組,工作由財政部承擔。
撤銷全民科學素質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承擔。
撤銷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工作由文化部承擔。
撤銷國家漢語國際推廣領導小組,工作由教育部承擔。
撤銷國家中西部農村國中校舍改造工程領導小組,工作由教育部承擔。
撤銷國家清史纂修領導小組(對外稱中國國家清史纂修領導小組),工作由文化部承擔。
撤銷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承擔,保留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名義。
此外,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保留名義,工作由監察部承擔。
今後,要嚴格控制議事協調機構設定。凡工作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涉及跨部門的事項,由主辦部門牽頭協調;確需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的,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一般不單設實體性辦事機構,不單獨核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