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管理

無線電管理

無線電管理是指合理、有效地開發和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審批各類無線電台的設定,協調和處理各類無線電干擾,監督檢查各類無線電台的使用情況,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的管理工作和管理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線電管理
  • 外文名:regu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radioservices
  • 行業:無線電
  • 目的:充分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
歷史,定義,機構設定,法規體系,

歷史

電信領域第一次國際合作是1865年在巴黎成立國際電報聯盟。無線電通信的國際合作,開始於1903年柏林無線電報預備會議。1906年於柏林召開了第一次國際無線電報大會,由德、英、法、美、日等27個國家的代表參加,簽署了《國際無線電報公約》,劃分了水上業務公眾通信的頻率和非開放公眾通信的陸軍、海軍電台使用的頻段。1927年在華盛頓召開的國際電報聯盟大會上成立了國際無線電諮詢委員會(CCIR)。1932年在馬德里召開的第五屆全權代表大會上決定將《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無線電報公約》合併為《國際電信公約》,將國際電報聯盟改組為《國際電信聯盟》。《公約》附有《無線電規則》和《附加無線電規則》。1947年在美國大西洋城召開的第六屆全權代表大會上決定建立國際頻率登記委員會(IFRB)。
國際電信聯盟(ITU)於1989年在法國尼斯召開的第十三屆全權代表大會上通過的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中規定:①電聯應實施無線電頻譜各頻段的劃分,無線電頻率的分配,以及無線電頻率的指配和地球靜止衛星軌道的相關軌道位置的登記,以防止各國無線電台之間的有害干擾;②協調無線電通信業務,消除各國無線電台之間的有害干擾改進無線電頻譜及地球靜止衛星軌道的利用。在第Ⅲ章“關於無線電台的特別條款”中規定:“在使用無線電業務的頻段時,各成員國應牢記,無線電頻率和地球靜止衛星軌道是有限的自然資源,必須依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合理地有效地節省使用,以使各國或國家集團在考慮發展以及個別國家的地理位置的特殊需要時,可以公平地使用無線電頻率和地球靜止衛星軌道”,還規定“所有電台,不論其用途如何,在建立和使用時均不得對其它成員,或對經認可的私營電信機構,或對其它經正式核准開辦無線電業務、並按無線電規則操作的電信機構的無線電業務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擾”。

定義

無線電管理是指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和台站設備進行科學管理的一項政府職能,國家依靠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運用行政、法律、經濟和技術四種手段進行依法行政。

機構設定

3.1國家機構
(1).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
其主要職責是:
編制無線電頻譜規劃;負責無線電頻率的劃分、分配與指配;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衛星軌道位置協調和管理;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2)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是國家無線電管理技術機構,為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事業單位。主要承擔無線電監測和無線電頻譜管理工作。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下設13個處室、9個國家級監測站及2個下屬單位。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研究提出無線電頻譜、全國無線電監測網、全國無線電管理信息系統的規劃意見,承擔無線電管理政策研究、科學研究及新技術開發工作。
(二)負責全國無線電短波、衛星監測和北京及周邊地區超短波監測工作。
(三)負責無線電頻率劃分、分配、指配以及衛星軌道位置協調和管理的技術工作。
(四)負責無線電台(站)審批、監督管理的技術工作。
(五)負責國家重要時期、重大活動、重大事件無線電安全的技術保障工作。
(六)負責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和非無線電設備的無線電波輻射的技術審查工作。
(七)負責全國無線電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運行、管理的技術工作。
(八)負責對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九)承擔涉外無線電管理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承辦工業和信息化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3.2中國人民解放軍無線電管理機構
中國人民解放軍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擬訂並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擬訂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辦法;
(二)審批軍事系統無線電台(站)的設定,核發電台執照;
(三)負責軍事系統無線電頻率的規劃、分配和管理;
(四)核准研製、生產、銷售軍用無線電設備和軍事系統購置、進口無線電設備的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技術指標;
(五)組織軍事無線電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擬制軍用無線電管理技術標準;
(六)實施軍事系統無線電監督和檢查;
(七)參與組織協調處理軍地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3]
3.3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除軍事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地方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根據審批許可權審查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指配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和呼號,核發電台執照;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監測。[3]
3.4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本系統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根據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委託,審批本系統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統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呼號,核發電台執照;
(四)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無線電頻譜管理
無線電管理的核心是對無線電頻譜這一寶貴資源,有效地實施國家集中統一管理,使其得以合理、有效地開發和利用。
無線電頻譜與土地、水、森林和礦藏等自然資源一樣,屬國家所有。從世界範圍來說,無線電頻譜資源是人類共享的。
無線電頻譜資源又有與上述礦藏等自然資源所不同的其它屬性,它不會被消耗,不使用是浪費;但它又是按電波固有的物理特性進行傳播,不受各種無線電業務和行業、部門的限制,也不受行政地理區域的限制,如果使用不當,將會造成空中電波秩序混亂,相互嚴重干擾,影響工作,甚至會造成生命財產的損失,同時也是對這一寶貴資源的極大浪費。無線電頻譜的以上屬性,決定了進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從全球範圍來說,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隨心所欲地任意使用無線電頻率。隨意使用頻率就可能對其它國家造成干擾,或受其它國家的干擾。因此,各國必須在遵守國際上協商一致的國際無線電頻率劃分表和國際無線電規則的前提下,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對本國的無線電業務進行管理。
我國無線電管理工作
我國的無線電管理實施統一領導,統籌規劃,分工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
我國的無線電管理體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成立的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並下設辦事機構,統一領導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或相當於設區的市)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相應地成立各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設立辦事機構,負責管轄區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為了加強無線電的技術管理,還成立了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和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研究所,以及各級無線電監測站,分別承擔技術審查、電波監測、新技術開發和科學研究等工作。
我國無線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①制定無線電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技術標準和發展規劃。
②對無線電頻譜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對無線電頻率進行統一的劃分、分配和指配。
無線電頻率的劃分是根據不同的無線電頻段和不同的無線電業務,將某幾個頻段劃分給某種無線電業務(例如固定業務、移動業務和衛星廣播業務等)專用或某幾種無線電業務共用。
無線電頻率的分配是通過規劃,將某些頻率分配給某個(某些)地區或部門使用。
無線電頻率的指配是根據設定的電台所擔負的無線電業務和設備的具體技術特性,按照無線電頻率劃分表和頻率分配規劃,通過分析計算,將某個或某幾個頻率指配給某一電台使用。
③審批各類無線電台的設定,核發無線電台執照。
④對研製、生產、銷售、購置和進口無線電設備的工作頻段、頻率以及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技術指標(如發射功率、發射頻寬、頻率偏差和雜散發射的容限等)進行管理,並對工業、科學、醫療的非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電磁輻射進行管理。
⑤負責無線電波的監測和無線電設備的檢測工作。建立全國無線電監測網,監測各類無線電台是否按規定的程式和核定的項目工作,查找無線電干擾源和未經批准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檢測無線電設備是否符合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技術指標。
⑥統一協調、處理各類無線電干擾。

法規體系

中國的無線電管理法制建設不斷完善,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為主體的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體系。中國的各類無線電業務及在中國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各類無線電設備都應該遵守這些法律、法規。 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一般性法律和無線電管理專門法規兩部分。
(1)一般性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中都有與無線電管理相關的條款。無線電頻譜作為一種自然資源,自然受到《憲法》對於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的保護;《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違反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給出了具體的處罰措施;2007年出台的《物權法》首次在國家法律中明確規定了無線電頻譜資源為國家資源的屬性;《行政許可法》對於無線電管理相關的行政許可權的設立和實施進行了規範。[4]
(2)專門性法規
無線電管理專門性法規主要包括《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特別是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發布的規章制度,以及地方性法規等,已頒布的國務院各類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有50餘部,這些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是《無線電管理條例》的重要補充。由於其制定程式相對簡單靈活、批准頒布過程較短,因此這些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能及時適應無線電管理的新形勢,已經成為無線電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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