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認真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案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2年03月16日發布,自1982年03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2年03月16日
- 實施日期:1982年03月1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一)要切實加強領導,把辦理提案的工作擺到議事日程,落實到計畫和工作安排上。各部門、各地區要指定一位領導同志分管提案工作,抓好提案的交辦和處理。辦公廳要有一位副主任負責提案的研究、催辦、答覆等具體工作。要講求工作
效率,對所承辦的提案,要抓緊辦理,及時上報,不要拖延。
(二)對提案的處理,要認真負責,積極主動,實事求是。凡是應該而又有條件解決的,就要集中力量迅速解決;因條件所限一時不能解決的,要訂出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確實不可行的,要實事求是地說明情由,解釋清楚;牽涉到幾個部門或地區的,要積極主動地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有些問題情況不明,不要憑想當然答覆,應當組織力量深入調查研究,弄清情況,從實際出發進行處理。有些問題還可以主動與提案人聯繫,共同商量處理辦法。這樣作,即使有的問題確實解決不了,通過商談,使提案人明白困難所在,也能取得諒解。
(三)提案辦理情況要及時寫出報告,對提案所提意見、要求,要逐條明確回答,交代清楚。對內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提案,可以寫出併案辦理情況報告。提案辦理情況報告,要以部、委、直屬機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名義,由領導同志審閱簽發;與有關單位會辦的提案辦理情況報告,要以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的名義联署,然後報送國務院,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
(四)在機構改革的過程中,合併或撤銷單位所承辦的提案,各有關部門要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因機構和人員的變動而發生無人負責的現象。
(五)對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的提案,也要參照上述精神認真處理。各部門、各地區將處理結果直接答覆政協全國委員會,並抄送國務院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