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立張家港保稅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2年10月16日發布,自199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10月16日
- 實施日期:1992年10月1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保稅區與保稅倉庫
你省《關於建立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的請示》(蘇政發〔1991〕105號)和《關於請求儘快批准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的補充請示》(蘇政發〔1992〕11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張家港保稅區。保稅區要充分發揮港口優勢,積極為加工出口和拓展轉口貿易服務,開展為貿易服務的加工整理、包裝、儲存、運輸、商品展示等業務,促進長江流域外向型經濟發展。
二、張家港保稅區設在張家港港區東側,東至十字港、西南至老套港、北至長江江堤,規劃面積四點一平方公里,起步面積二平方公里。
三、保稅區的海關監管、外匯管理、金融和稅收政策比照《國務院關於設立天津港保稅區的批覆》(國函〔1991〕2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