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張家港保稅港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8年11月18日發布,自2008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8年11月18日
- 實施日期:2008年11月1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保稅區與保稅管理
你們關於設立張家港保稅港區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整合張家港保稅區和保稅物流園區的基礎上設立張家港保稅港區。規劃面積4.1平方公里,分為東區、西區兩部分(具體以界址點坐標控制,詳見附屬檔案):
東區面積0.65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是:東至長江北路、南至北海路、西至長江江堤、北至東華路。西區面積3.45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是:東至十字港河、南至老套河、西距老套河約500米、北至長江江堤。
張家港保稅港區封關驗收後,不再保留張家港保稅區和保稅物流園區。
二、張家港保稅港區的功能和有關稅收、外匯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覆》(國函〔2005〕5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張家港保稅港區實行封閉管理。江蘇省人民政府要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在節約利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進行建設。要擬定保稅港區的開發實施方案,並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規定組織保稅港區隔離監管設施的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四、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張家港保稅港區的監管和服務工作,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屬檔案:張家港保稅港區界址點坐標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