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85年10月23日發布,自1985年10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5年10月23日
  • 實施日期:1985年10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城市規劃與開發建設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國務院原則同意你區《關於請審批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報告》和桂林市的城市總體規劃。
桂林市是我國重點風景遊覽城市和歷史文化名城,城市的發展和各項事業的建設都要與這一城市性質相適應,都要按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
要嚴格控制桂林市的城市人口規模,到本世紀末,老城區的人口應當控制在三十五萬人以內。建設西城新區要能起到疏解老城區人口、調整城市功能布局、為發展旅遊事業服務的作用,嚴格控制由外地遷入與發展旅遊事業無直接關係的企事業單位。老城區的改造要從實際出發,按照規劃,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
要積極發展為旅遊事業服務的各項經濟事業,促進城市經濟的發展。要加強旅遊服務沒施的配套建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桂林獨有的秀麗山水風景和自然景觀是大自然賦予的寶貴財富,一切建設都要與山水風景相協調,嚴格禁止在風景區或規劃的綠化用地內建設有礙山水自然景色的建築物、構築物。要結合詳細規劃,著重把山水、文物的保護規划進一步搞好,不僅要保護山水、文物等景物本身,而且要重視其環境景觀的保護。景物附近均需按總體規劃要求由城市規劃部門會同園林、文物管理部門研究確定建築控制區,並對建築物的高度、體量、色彩、造型等作出具體規定,嚴加管理。規劃中的允許高層區及其中的建築物也應按照上述要求由有關部門和專家認真研究慎重確定。嚴禁在風景區內填塘建房、開山取石、毀林開荒或擠占綠地、水面進行建築。
要認真研究重點風景點、風景地段的合理旅遊容量,發展旅遊事業的計畫和旅遊服務沒施的發展規模均應與之相適應,作好統籌安排。
要加強城市和風景區的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現有污染環境、擾民的工業企業和事業單位應限期予以治理或搬遷,市區內不要再安排休養療養單位。進一步搞好城市和郊區的綠化。
要抓緊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鑒於桂林市城市和風景區的建設維護和環境保護工作任務很重,請自治區和桂林市採取多種資金渠道解決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問題。
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市建設的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必要時由市人代會制定專門法規。各級領導部門和駐桂林市的各單位都要自覺遵守城市規劃及有關法規,服從城市規劃管理,同心同德,把山水甲天下的桂林建設得更加秀麗多姿。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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