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革海關管理體制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改革海關管理體制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80年02月09日發布,自1980年02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0年02月09日
  • 實施日期:1980年02月0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海關綜合規定
  海關是代表國家在口岸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機關,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進出口政策、法律、法令的重要工具,是進行對外經濟鬥爭的一個武器。在全黨工作著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海關工作更為重要。做好海關監督管理、徵收關稅、查禁走私和編制海關統計等工作,對於保護國家經濟建設,維護國家主權,爭取團結國內外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制止進出境的政治經濟破壞活動和違法行為,促進對外貿易、旅遊事業和科技文教事業的發展,積累建設資金,加強無產階級專政,保衛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有積極作用。海關工作具有對外統一性和全國統一性的特點,為了充分發揮海關的監督管理職能,必須改革現行以地方為主的海關管理體制,加強集中統一領導。根據多年來的實踐經驗,並參考外國海關體制情況,現就改革海關管理體制的若干問題,特作如下決定:
一、全國海關建制收歸中央統一管理,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機構和人員編制及其業務。要加強和充實海關總署的領導力量,行政編制暫定二百二十人。各地海關機構的設立、撤銷,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二、海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規章,由海關總署擬訂。為維護國家法制的嚴肅性,對海關現行有效的法令、規章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屬於地區性的海關管理規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
三、各地海關受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監督指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當地海關貫徹執行國家統一制定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規章,協調海關與當地有關部門的關係,指導當地的反走私民眾工作。
四、關稅收入統一歸中央。關稅應單獨計征,與外貿利潤分開交庫。關稅的徵收和減免(包括臨時減免),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制定辦法,經國務院批准執行。關稅減免的報批手續由海關總署統一辦理。海關罰沒收入地方留成百分之五十,
其餘作為海關查私費用。
五、全國海關經費、基建、物資、外匯由海關總署統一管理。海關的行政經費由海關總署向財政部領報。海關的技術設備、船隻車輛、制服、武器、印刷和培訓幹部等所需關務費和外匯,從關稅收入和外匯收入(指進口旅客行李稅和船舶噸稅兌收的外幣,這部分外幣應作為非貿易外匯收入處理)中提成解決,具體提成比例
,由海關總署分別同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銀行商定。海關所需基建投資(不
包括車船購置和技術設備)和相應材料及交通工具等物資,由海關總署分別向計委和物資總局申請撥給。
六、北京、天津、上海、廣州、九龍、大連、青島、昆明、南寧九個海關為局級機構,其餘海關為處級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幹部。
根據海關工作性質和任務的特點,海關專業幹部需定期或不定期由海關總署予以調整、調動,調整、調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如戶口遷移等,請地方予以支持解決。
七、加強對海關幹部的培養訓練。大力辦好海關專業院校,積極培養海關專業人才,認真組織在職幹部的學習和輪訓,提高海關幹部的政治、政策、業務、技術和外語水平,建設一支思想覺悟高、政策業務強、工作幹勁大、紀律作風好的海關幹部隊伍。
八、鑒於廣東省內海關機構多,任務重,為便於領導,在廣東設立海關分署,為局級單位,作為總署的派出機構。其任務是監督檢查廣東各關的工作,組織交流經驗,協調海關與地方和各關之間的關係,協助管理和調整幹部,以及海關總署交辦的其他事項。廣東海關分署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監督指導。
九、大力整頓和建設好海關領導班子。要按照適應四個現代化的要求,對各級領導班子作必要的整頓和調整。要解放思想,大膽選撥堅決擁護黨的政治路線和思想路線,大公無私,嚴守法紀,堅持黨性,有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心,有工作能力的幹部,充實領導班子。力爭在一、二年內把海關的領導班子整頓好。
海關管理體制的改革需有一個過程,有關省、市、自治區和各部門都要積極支持,與海關總署密切配合,防止脫節,共同把工作做好。在黨的政治路線和思想路線的指引下,迅速實現海關工作的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做出貢獻。
以上決定,請你們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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