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批准1957年度國民經濟計畫草案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批准1957年度國民經濟計畫草案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57年04月12日發布,自1957年04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7年04月12日
  • 實施日期:1957年04月1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家計畫
  國務院全體會議第四十六次會議批准國家經濟委員會提出的1957年度國民經濟計畫草案及其說明。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該按照1957年度國民經濟計畫,並且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逐級分配下達並組織執行。
現在將同下達1957年度計畫有關的一些問題規定如下:
(一)為了發揮各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計畫執行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各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在分配國務院下達的計畫指標的時候,在生產方面屬於全國性銷售的產品可以在保證全國產、供、銷平衡和保證完成國家統一分配物資的調撥計畫的條件下進行適當調整;在基本建設方面在不增加投資和材料並且保證完成國家控制的主要項目和生產能力的條件下,也可以進行適當調整。季度和月度的計畫,可以由各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安排。
各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在調整和下達計畫以後,應該立即將下達的計畫報送國務院備案,同時抄送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和國家統計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在調整和下達計畫以後,還.應該將有關的部分分別抄送國務院各有關主管業務部門。
(二)關於檢查計畫的依據:在檢查全國的、各部的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957年度計畫完成情況的時候,凡由國務院控制和下達的指標,一律以國務院下達的計畫指標為依據;各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對於所屬各單位的年度計畫完成情況的檢查,一律以各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的計畫指標為依據。
在檢查季度計畫的完成情況的時候,一律以各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和所屬管理局或廳、局編制和批審的季度計畫為依據。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手工業生產計畫,應該報送國務院備案,抄送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中央手工業管理局和國家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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