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實行財政分稅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3年11月15日發布,自1993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11月15日
- 實施日期:1993年11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財政綜合規定
一、各地要從全局利益出發,積極推進分稅制改革。分稅制改革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大措施,對於健全財政法制,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係,促進經濟穩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務院決定這次改革以一九九三年為基期年,充分體現了照顧地方利益的精神,各地要正確理解,認真執行,決不能從局部利益用發,採取不正當的辦法人為擴大今年收入。實行分稅制後,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基數,是按照一九九三年中央從地方劃的增值稅淨收入核定的,從一九九四年開始,將按此基數乘以全國增值稅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返還。今年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出現不合理增長,就會影響明年中央財政給地方的稅收返還,減少中央應收的財政收入。同時,用不正當手段人為擴大今年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收入,也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和經營,制約企業的發展,進而減少企業所得稅,減少地方收入。還要指出,如果地方採取不正當手段抬高屬於地方稅種的今年基數,非但不能增加中央財政對地方的返還,反而影響明年地方財政收入,千萬不要幹這種得不償失的事。
二、嚴禁收“過頭稅”,搞“寅吃卯糧”。收“過頭稅”是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直接影響分稅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必須嚴加禁止。各級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徵稅,不得隨意改變納稅期限,不得人為擴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預繳稅款,不得對當年尚未實現的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徵稅。各級財政部門、金融機構不得為企業尚未實現或;雖已實現,但未到納稅期的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提供資金,提前交納稅款。各級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收入的預算級次、稅收科目和金庫條例的規定組織稅收入庫。如發現有收“過頭稅”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一律全國通報,扣減中央返還地方的稅收基數,並追查有關人員的責任,依法嚴處。
三、嚴禁用不正當的手段強制企業交納歷年“死欠”稅款。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各類企業都有一些多年形成的欠交稅款,其中有一部分實際上已形成所謂“死欠”。各地清理欠稅是應該的,但要嚴格執行政策,該清理入庫的應按規定進行清理,不能不切實際地提出徹底清理的要求,不能採取強制企業以銀行貸款或財政資金轉帳方式繳納歷年“死欠”稅款。各級財政部門、金融機構要相互配合,加強監督檢查、一經查出,嚴處於資。
四、繼續做好出口退稅工作。出口退稅是國家支持出口貿易的一項重要政策,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按規定及時足額退稅,決不允許無故不退、少退或推遲退稅。退稅計畫不足的地區,應及時申請追加。中央財政將按今年實際出口情況和退稅有關規定核定地方負擔的出口退稅數額,對不按規定退稅或有意拖到明年退稅的地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由地方按目前規定的比例負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本通知的貫徹執行情況於今年十二月底報國務院,同時抄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