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徵收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徵收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2年05月29日發布,自1992年05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05月29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5月2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煤炭稅費
  國函〔1992〕55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能源部、國家物價局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家計委關於徵收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的報告(計能源〔1992〕38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為了解決煤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經費不足問題,國務院同意徵收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專項用於煤炭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
一、從今年七月一日開始,各煤炭城市的煤礦(包括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華能精煤公司、華晉焦煤公司所屬煤礦、法務部勞改煤礦、軍辦煤礦、地方國營煤礦、鄉鎮集體和個體煤礦)銷售的商品煤,每噸向用戶價外加收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一元。用戶相應增加的支出,原則上自行消化。
二、附加費由煤礦企業隨銷售煤款一併向用戶加收,並按月全部轉交給煤礦所在地的市財政。
三、各市財政必須將附加費專立戶頭,列收列支,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更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建設。附加費的使用情況,由有關部門進行財務檢查和審計。
四、附加費專門用於煤炭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煤礦礦區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具體使用範圍是:(一)改造和新建城市道路、橋涵、供電、上下水、郵電通信等基礎設施;(二)改造和新建為城市居民服務和醫療保健、文化體育、中國小校的設施;(三)煤炭生產、加工引起的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環衛、綠化建設;(四)城市的社會治安、交通管理、消防設施建設;(五)採煤塌陷搬遷引起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五、附加費免徵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六、由煤炭城市政府會同煤礦企業編制使用附加費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總體規劃,根據輕重緩急共同商定建設項目,並按基本建設程式和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七、徵收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後,原來由國家財政對調出省的煤炭每噸原煤補貼二元,現調整為一元五角,調出洗精煤原補貼四元,現調整為三元。
請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述規定,確定煤炭城市名單並制訂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徵收、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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