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全國
社會救助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13〕97號
民政部:
同意建立由民政部牽頭的全國社會救助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會議和檔案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屬檔案:全國社會救助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13年8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
全國社會救助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對全國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作配合,及時解決工作中面臨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全國社會救助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研究擬訂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重大制度、政策、體制和機制,向國務院提出建議;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醫療、教育、住房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以及促進就業、扶貧開發政策的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研究解決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跨部門信息共享問題;督導推進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民政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審計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統計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信訪局、扶貧辦共23個部門和單位組成,民政部為牽頭單位。民政部部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後)。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的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例會,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的同志主持。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在聯席會議召開之前,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並抄報國務院。重大問題需經聯席會議討論後,由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報國務院決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社會救助工作有關問題,及時向牽頭單位提出需聯席會議討論的議題,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處理社會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各成員單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好聯席會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