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吉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吉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9年08月10日發布,自1999年08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吉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8月10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8月1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土地利用和治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提請批准吉林省和長春市、吉林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請示》(吉政文〔1999〕2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吉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吉林省是國家重要的商品糧基地,為進一步發揮農用地資源優勢,穩定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必須始終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耕地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關係,堅持土地資源開發與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適度開發土地後備資源,實現省域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三、採取有力措施,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到2010年,全省耕地減少量不得超過19.61萬公頃,其中建設占用耕地量不得超過3.33萬公頃,有計畫地安排4.28萬公頃耕地退耕還林、還草;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補充耕地面積不得少於19.61萬公頃;確保全省耕地保有面積不低於557.84萬公頃,其中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達到484.89萬公頃,占現有耕地面積的87%。
四、按照《規劃》要求,根據不同區域特點,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利用的分類指導和調控。中部台地平原地區,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占耕地,鞏固發展商品糧基地,加強農田防護林建設;西部平原地區,要堅持農牧結合,積極改造中低產田和天然草地,合理開發後備土地資源;東部和東南部山地丘陵地區,要加強林地保護和水土流失治理,陡坡耕地要有計畫地退耕還林,大力復墾工礦廢棄地。
五、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省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並將《規劃》確定的各項指標逐級分解落實,確保各級規劃特別是縣、鄉兩級規劃的修編質量。在修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前,不得審批建設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切實做好《規劃》實施工作。《規劃》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據,具有法定效力。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都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審核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預審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都必須依據《規劃》。
你省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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