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北京市環境污染防治目標和對策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北京市環境污染防治目標和對策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9年10月31日發布,自1999年10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10月31日
  • 實施日期:1999年10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污染防治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你們報送的《關於修改北京市環境污染防治目標和對策及有關問題的請示》(京政文[1999]5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改後的《北京市環境污染防治目標和對策(1998-2002年)》(以下簡稱《目標和對策》)。
二、同意北京市制定的環境污染防治目標。1999年,環境質量要有所改善;2000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非採暖期的空氣品質、城市中心區地面水環境質量基本達標;2002年,大氣和水環境質量按功能區劃基本達到國家標準。
三、北京市環境污染防治所需資金主要由北京市籌集,中央財政給予適當支持。北京市要積極籌集和落實資金,以確保環境污染防治目標的實現。中央補助資金由北京市商國家計委、財政部等部門具體落實。
四、同意北京市按照有關規定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同意逐年提高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逐步使其達到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同意開徵垃圾處理費,逐步提高收費標準,逐步使其達到處理成本。
五、北京市要認真組織實施《目標和對策》,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
六、北京市及周邊地區都要加強生態環境建設,開展植樹造林、防風固沙、保護水源、小流域治理等,共同建設北京生態圈,形成保護首都環境的生態屏障。
北京是我們偉大社會主義祖國的首都,是全國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是國內外交往的視窗,也是全國環境污染治理的重點地區。做好北京市的環境保護工工作,改善首都的環境質量,不僅關係國家的聲譽和民族的形象,也關係廣大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北京市要廣泛動員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參與環境整治,扎紮實實地開展工作。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中央駐京各單位,必須全力支持北京市的環境整治和生態環境建設工作,嚴格遵守北京市為控制環境污染所制定的各項規定,共同努力,為把北京市建設成為清潔、優美、現代化的文明城市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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