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渤海碧海行動計畫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渤海碧海行動計畫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1年10月01日發布,自2001年10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1年10月01日
  • 實施日期:2001年10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海洋資源
  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山東省人民政府,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科技部、財政部、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環保總局、林業局、海洋局:
環保總局《關於申請批准渤海碧海行動計畫的請示》(環發〔2001〕5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渤海碧海行動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要提高認識,加強宣傳,扎紮實實地開展工作,確保到2005年,渤海海域的環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態環境破壞的趨勢得到初步緩解,陸源COD入海量比2000年削減10%以上,磷酸鹽、無機氮和石油類的入海量分別削減20%;到2010年,渤海海域環境質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態環境破壞得到有效控制,陸源COD入海量比2005年削減10%以上,磷酸鹽、無機氮的入海量分別削減15%,石油類的入海量削減20%;到2015年,渤海海域環境質量明顯好轉,生態系統得到初步改善。
二、《計畫》是渤海和環渤海地區水環境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和海洋資源保護工作的重要依據。渤海和環渤海地區的各項生產、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計畫》的要求。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山東省(以下簡稱四省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計畫》,儘快制定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具體實施計畫,按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審批程式列入地方、部門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畫和年度計畫,並同其他環保規劃相銜接,加強部門、地方之間的配合,認真組織實施。
三、渤海環境保護的主要責任在四省市人民政府。四省市人民政府要將《計畫》目標和措施納入省、市、縣長目標責任制,切實加強對碧海行動的領導。要堅持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並重,以陸源污染防治為重點,積極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有效控制入海污染物總量,實施污染源控制、非污染性破壞控制、生態恢復工程和保護、環境管理等措施。要加強對《計畫》實施的監督,做到資金到位,措施落實,任務具體,責任明確,確保《計畫》按期完成。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計畫》實施的指導和支持。《計畫》中提出的一些需國家支持的項目,由國家計委加強指導和督促。有關產業結構調整、推行清潔生產等方面的工作,由國家經貿委加強指導和檢查。有關科技攻關和示範工程的建設,由科技部予以支持。有關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垃圾處置工程建設計畫的實施,由建設部加強指導並監督。有關港口、船舶的污染防治計畫和海上污染應急計畫的實施,由交通部等部門指導並監督。有關水土保持及流域治理計畫的實施,由水利部加強指導和檢查。有關生態農業、生態漁業與生態養殖計畫的實施,由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並監督。有關海岸生態隔離帶及綠化工程等項目,由林業局等部門指導並監督實施。有關海上石油平台、海洋傾廢等方面的工作,由海洋局加強指導並監督。有關軍艦、軍港的污染防治,由軍隊環保部門組織並督促有關單位實施。
五、四省市及北京市、吉林省、內蒙古自治區、山西省、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據《計畫》中對入海河口氮、磷等主要污染物的總量控制要求和陸海統籌兼顧的原則,對有關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作進一步完善。
六、要多方籌集污染防治和生態建設資金。渤海污染防治和生態建設投資以地方投入為主,國家給予適當支持。四省市要儘快健全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加大污水處理費收取力度,逐年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使污水處理企業實現保本微利運行;要逐步收取垃圾處置費。要加快《計畫》工程項目的實施,做到起步要加快,投入要保證,管理要加強,確保工程質量。
七、加強對渤海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的執法檢查。環保總局、國家海洋局要加強環境執法監督檢查。由環保總局牽頭,建立渤海碧海行動計畫聯席會議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好《計畫》,對流域重大環境問題要加強組織協調,提出解決方案並監督落實。
b4396--011214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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