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6年08月23日發布,自2006年08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6年08月23日
  • 實施日期:2006年08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污染防治
  國務院關於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的批覆
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建設部、水利部、環保總局、開發銀行:
環保總局、發展改革委《關於請求批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的請示》(環發〔2006〕10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以下簡稱《規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到2010年,要使松花江流域大中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得到治理和保護,完成重點城市污水處理和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治理任務,使重點污染隱患得到有效治理和監控,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大中城市污染嚴重水域水質有所改善,流域水環境監管及水污染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顯著增強;松花湖等48個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到Ⅲ類,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幹流水質基本達到Ⅲ類,流域監測斷面重金屬等有毒污染物水質指標達到Ⅱ類;全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減12.6%,大中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
二、《規劃》是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據,松花江流域的經濟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黑龍江省(以下稱三省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和要求,抓緊制訂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的實施計畫,納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逐項落實,統籌實施。
三、三省區人民政府是《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組織和領導,將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並分解落實到企業,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多方籌集規劃項目建設資金;要加強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加大環境執法和監管力度;要推進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把標準提高到合理水平,推進污水處理產業化,確保治理項目建成後正常運行。對地方配套資金和污水處理費收費不到位的地區,國家不安排中央補助資金。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支持和監督檢查。《規劃》中提出的需要國家支持的項目,由發展改革委按程式審批並予以安排;有關飲用水水源地、重點工業污染源、區域環境污染防治和環保監管、執法工作由環保總局指導和監督;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含再生水利用和污泥綜合處理處置工程)的建設和運行工作由建設部指導和監督;《規劃》中提出的優惠政策和獎懲措施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保總局會同建設部等有關部門研究落實;《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和考核由環保總局、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等相關部門負責,結果向國務院報告。
五、三省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密切協作,相互配合,認真落實保障《規劃》實施的各項措施,確保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如期實現,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國務院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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