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民航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是國務院於1988年02月02日發布,自1988年02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8年02月02日
- 實施日期:1988年02月0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航空運輸
一、民航系統要立即開展自上而下、全面深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特別是飛行、機務、航行、通訊、導航、氣象、公安等直接保證安全的系統,要作為重點進行。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查存在問題的處理情況,查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查措施落實情況。通過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要使每個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真正落實崗位責任制;要認真分析安全形勢,找出危及安全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使事故隱患徹底排除。在任務繁忙和飛行不正常時,
要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服務的關係,真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嚴防因生產繁忙而忽視安全,因飛行不正常和旅客積壓而忽視安全的現象發生。
二、對民航的運輸飛機要立即進行一次全面的適航性複查。複查的重點是,適航指令、服務通告的執行情況,設備的完整性,嚴格零部件使用時限的管理和報批程式執行情況,以及保留項目的具體情況等。結上述檢查結果要按規定的放行標準進行一次嚴格的評估,對其中不適航的飛機要堅決停飛。特別是對老舊飛機更要認真檢查,從嚴掌握,不合格的要及時淘汰。
三、對民航運營中的飛機,要嚴格規章制度,嚴格放行標準,嚴禁帶危及安全的故障放行飛機,杜絕人為責任事故的發生。各級領導必須在職在位,盡職盡責,一絲不苟。機務值班領導要親臨現場,對日常維修工作進行嚴格的監督和檢查,對發生的問題必須認真處理,要查明原因和責任,採取措施,儘快解決。
四、嚴格飛行技術管理。民航各飛行大隊要在1988年第一季度對飛行人員進行一次飛行技術檢查,重點放在各種特殊情況的處置上。發現不符合標準的,必須立即採取停飛或補課措施,絕不允許送人情,照顧遷就。民航各管理局和航空公司要進行督促檢查。
五、民航空勤人員要認真進行飛行準備,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持做好.機長在每次飛行前要組織空勤人員熟悉各種情況下的處置程式,研究協作配合方法,要嚴格遵守禁止飛行的禁令。飛行大隊的值班首長要履行職責,督促檢查,如因準備不好而發生問題,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值班領導的責任。
六、加強飛行管制。民航各管理局、省(區、市)局要在春節前夕對各級航行管制員進行檢查摸底,凡不符合條件的,不準上崗執行管制任務。各級值班航行管制員要確切掌握飛行動態,及時向當地空軍通報飛行情況,主動協作配合,正確調配飛行衝突,嚴防空中飛機危險接近。飛行中的飛機遇到特殊情況時,值班航行管制員要採取一切措施,提供一切有利條件,協助機組正確處置。
七、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關於保護機場淨空的規定》,加強對機場淨空的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如需要在機場附近規劃或修建各項工程,必須事先與機場管理機構聯繫,嚴禁修建違反機場淨空標準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各地城建規劃部門要嚴格把關。所有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要對飛行區場地進行經常檢查維護,使其保持安全適用狀態。對邊建設邊使用的機場,要切實加強安全保衛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八、加強民用機場的統一管理,維護機場治安秩序。機場內部各聯檢單位對關係機場秩序和飛行安全方面的問題,要在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航機場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各單位要加強協作,相互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尤其是機場周圍的鄉、鎮和企事業單位,要教育職工、民眾嚴格遵守機場各項安全規定,自覺維護航空運輸安全。未經機場允許,任何人員、車輛嚴禁穿越跑道,對擅自進入跑道而導致飛機復飛或中斷起飛的人員,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盜賣和破壞機場設備、器材、油料的嚴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懲處。
九、在加強飛行安全工作的同時,務必提高警惕,認真貫徹執行民航局頒發的《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規定》。切實加強空防工作和消防工作,確保全全。
十、各級領導要深入現場,了解情況,督促檢查,狠抓安全工作的落實。凡政企分開的地區,民航各管理局,要履行行政職能,對航空公司的飛行組織與實施,進行督促檢查,發現違反規章制度的現象,要從嚴、從速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