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

國務院關於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是國務院於1982年12月01日發布,自1982年12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2年12月01日
  • 實施日期:1982年12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航空運輸
  為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防止劫持、破壞民航飛機和破壞民用航空設施事件的發生,確保公共財產和旅客生命財產的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乘坐國際、國內民航班機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攜帶的行李物品,除經特別準許者外,在登機前都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檢查:旅客須通過安全檢查門,攜帶的行李物品須經儀器檢查;也可以進行人身檢查和開箱檢查。拒絕檢查者,不準登機。
二、嚴禁旅客攜帶槍枝、彈藥、兇器和易爆、易燃、劇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險品進入機場和乘坐飛機。
三、嚴禁攀越機場圍牆、界溝、鐵絲網等設施。嚴禁在機場範圍內打獵、鳴槍、射擊和任意穿行。
四、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靠近停機坪和客機坪。所有接近飛機的人員必須接受監護人員或警衛人員的管理和檢查。
五、嚴禁未經安全檢查的人員進入候機樓隔離區。因工作需要經批准進入隔離區者,也必須接受安全檢查。
六、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劫持飛機,使用爆炸或其他手段破壞飛機、民用航空設施的罪犯,由司法機關依法嚴懲。
七、對陰謀策劃劫持飛機和其他破壞民用航空安全的罪犯,任何人都應當向人民政府揭發、檢舉。對於防犯和制止預謀劫持飛機和其他破壞民用航空安全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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