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稅收工作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稅收工作的緊急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8年05月14日發布,自1988年05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8年05月14日
  • 實施日期:1988年05月1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收徵收管理
為了加強稅收工作,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特作如下緊急通知:
一、今年(1988年)國家財政收入任務很重,各地區、各部門要增強全局觀念,按國家稅法組織財政收入,嚴格控制財政支出,保證1988年國家預算任務的實現。關於對收入上解比例較大的地區實行不同形式的包幹辦法問題,國務院已責成財政部同各有關地區商定,各地區都要以大局為重,不得人為地製造收入滑坡,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如發生違反財經紀律的情況,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二、不論採取對地方財政實行包乾,或者對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都必須執行全國統一的稅收政策、法規,嚴格按照國家稅法辦事,不得自立章法。在國務院尚未作出新的規定以前,各地區、各部門都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批轉的《關於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①辦事。凡是涉及到中央管理許可權的事情,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先徵求財政部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三、流轉稅(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巨觀調控的重要槓桿,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不能把流轉稅承包給企業。企業承包的範圍,應嚴格按照1988年2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執行,不允許把流轉稅列入企業承包範圍;已經列入企業承包範圍的,要糾正。
四、嚴格控制減稅免稅。今年(1988年)國家財政收支盤子打得很緊,對稅收減免一定要從嚴掌握,按國家規定的減免許可權辦事,不得層層下放減免稅批准權,擅自作出減免稅規定。對於新建的各類公司,除按稅法規定允許給予減稅免稅,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給予減稅免稅的以外,都應及時向稅務部門辦理納稅登記,依法納稅。
五、當前國家正在進行機構改革,地方稅務機構今後如何設定和管理,要按中央統一部署執行。在地方機構改革前,稅務機構的設定和管理,應當按照國務院現行規定辦理,一律不得下放和撤併。稅務所要堅持按經濟區劃設定,不得下放到鄉。
六、各級稅務部門要積極工作,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法令。加強徵收管理,把該收的稅款及時足額地收上來。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稅收工作的領導,支持稅務部門依法徵稅,採取切實措施,制止偷稅漏稅,嚴肅處理暴力抗稅事件。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對執行稅法的情況認真進行一次檢查,凡有違反國家稅法規定的,都必須堅決糾正。
①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法規彙編》(1986年10月-1987年12月)第92-94頁。No.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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