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內河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內河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7年11月03日發布,自1987年11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7年11月03日
  • 實施日期:1987年11月0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水上運輸
  國務院關於加強內河鄉鎮運輸船舶
安全管理的通知
(1987年11月3日)
國發〔1987〕98號
最近一個時期,全國內河的鄉鎮運輸船舶(即鄉鎮中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合夥、承包經營戶的運輸船舶)不斷發生重大沉船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嚴重損失,影響了社會安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鄉鎮運輸船舶無合格船舶、船員證照,嚴重超載,違章操作;有的因為管理機構和管理工作不落實,特別是縣、鄉(鎮)人民政府水上安全管理責任不明確,使一些地區處於失管失控狀況。內河鄉鎮運輸船舶的安全管理是一項社會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必須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治理,才能扭轉事故多發的被動局面。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的渡口和鄉鎮運輸船舶進行一次全面的整頓和檢查,凡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從事客貨運輸。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在整頓和檢查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內河鄉鎮運輸船舶的安全情況,制定出相應的管理措施,進一步明確縣、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責任和許可權,並由鄉(鎮)人民政府在轄區內設立水上安全管理機構或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規和進行安全檢查。今後,凡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管理人員的責任。
三、長江幹線、珠江、黑龍江的安全監督管理,由交通部設定的港航監督機構統一負責。其他內河水域的安全監督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內設定的港航監督機構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港航監督部門的管理經費,在船舶港務費中支付;縣以下水上安全管理部門的經費,按國家經委、交通部、財政部等八個部門《關於加強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87〕交水監字156號)的規定支付。
四、鄉鎮運輸船舶不得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託鄉鎮運輸船舶運輸危險物品。少數地區因交通原因需要鄉鎮運輸船舶承運危險物品的,須按國家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和運輸的規定辦理;承運
危險物品的船舶在每次運輸之前,須向當地水上安全監督部門申請“危險物品準
運證”,並採取安全可靠措施。擅自運輸危險物品的,要分別追究承運人和託運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懲處。
五、除公安、工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和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的以外,對鄉鎮運輸船舶的檢查和罰款,由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其他單位不得擅自攔截船舶進行檢查、收費和罰款。特殊情況,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六、水庫、公園、風景區水域中的鄉鎮遊覽船舶,由水庫、公園、風景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單位按照港航監督部門的要求負責管理,並接受當地港航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凡管理混亂、安全責任制不落實、不按定額載客的,港航監督部門有權責令其停航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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