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的意見》是2016年04月0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16年04月04日
簡介,內容,

簡介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容

《關於進一步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促進文化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2004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由試點逐步向全國推開,各直轄市和市、縣兩級基本完成文化(文物)、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等文化市場領域有關行政執法力量的整合,組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提升了執法效能,規範了市場秩序,推動了優秀文化產品的生產和傳播,促進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
當前,文化市場發展與管理面臨許多新形勢新要求。文化體制改革向縱深拓展,文化開放水平不斷提高,各類文化市場主體迅速發展,新型文化業態大量湧現,迫切需要創新文化市場管理體制機制,豐富方式手段。行政執法體制、市場準入制度等方面改革逐步深入,迫切需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同步跟進、有效銜接。文化市場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不良文化產品和服務時有泛濫,有害文化信息不斷出現,損害未成年人文化權益、侵犯智慧財產權等行為屢禁不止,廣大人民民眾反映十分強烈,迫切需要進一步提高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能力和水平。文化產品既具有經濟屬性,也具有意識形態屬性,必須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要高度重視文化市場管理問題,進一步完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推動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建設,更好地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更好地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繁榮發展。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建立健全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適應現代文化市場體系需要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體制,維護文化市場正常秩序,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二)總體目標。通過深化改革,建設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法律法規支撐體系;形成權責明確、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體制;建設一支政治堅定、行為規範、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進一步整合文化市場執法權,加快實現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
(三)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有力有效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加強思想文化陣地建設,向社會傳導正確價值取向,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堅持依法行政。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執法監督,完善執法責任制,提升執法公信力。
——堅持分類指導。針對不同層級綜合執法機構職責,確定工作任務和執法重點;針對不同地區經濟文化差異,科學設定綜合執法機構;針對不同執法事項的特點,採取有效方式加強監管。
——堅持權責一致。落實市場主體守法經營責任、綜合執法機構執法責任、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政府領導責任。釐清綜合執法機構和行政主管部門關係,減少職責交叉,形成監管合力。
三、重點任務
(一)明確綜合執法適用範圍。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職能主要包括:依法查處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違法行為,查處演出、藝術品經營及進出口、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文化藝術經營、展覽展播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除製作、播出、傳輸等機構外的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電影放映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安裝和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中的違法行為,查處放映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和走私放映盜版影片等違法活動;查處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方面的違法出版活動和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經營活動,查處非法出版單位和個人的違法出版活動;查處著作權侵權行為;查處網路文化、網路視聽、網路出版等方面的違法經營活動;配合查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的違法行為;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加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探索建立執法人員資格等級考試制度。健全執法人員培訓機制,實施業務技能訓練考核大綱和中西部地區執法能力提升計畫,定期組織開展崗位練兵、技能比武活動。全面落實綜合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通過落實黨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方式強化文化市場執法監督。落實綜合執法標準規範,加強隊容風紀管理,嚴格廉政紀律。使用統一執法標識、執法證件和執法文書,按規定配備綜合執法車輛。
(三)健全綜合執法制度機制。建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權力清單制度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完善舉報辦理、交叉檢查、隨機抽查、案件督辦、應急處置等各項工作流程。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制度,嚴禁將罰沒收入同綜合執法機構利益直接或變相掛鈎。建立文化市場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完善上級與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地區之間線索通報、案件協辦、聯合執法制度。建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堅決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向社會公開執法案件主體信息、案由、處罰依據及處罰結果,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推進綜合執法信息化建設。加快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建設套用,加強與各有關行政部門信息系統的銜接共享,推進行政許可與行政執法線上辦理,實現互聯互通。通過視頻監控、線上監測等遠程監管措施,加強非現場監管執法。採用移動執法、電子案卷等手段,提升綜合執法效能。推動信息化建設與執法辦案監督管理深度融合,運用信息技術對執法流程進行實時監控、線上監察,規範執法行為,強化內外監督,建立開放、透明、便民的執法機制。構建文化市場重點領域風險評估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的信息鏈條,切實防範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風險。
(五)完善文化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文化市場基礎資料庫,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探索實施文化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建立文化市場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健全文化市場警示名單和黑名單制度,對從事違法違規經營、屢查屢犯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法公開其違法違規記錄,使失信違規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和限制。落實市場主體守法經營的主體責任,指導其加強事前防範、事中監管和事後處理工作。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六)建立健全綜合執法運行機制。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法定職責和程式,相對集中行使文化(文物)、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等部門文化市場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監督檢查權,開展日常巡查、查辦案件等執法工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監督綜合執法機構開展執法工作,綜合執法機構認真落實各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部署和任務,及時反饋執法工作有關情況,形成分工負責、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四、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實施。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國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對改革進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統籌推進改革,涉及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的執法工作由中央網信辦統籌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將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確保改革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二)完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體制。建立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牽頭的全國文化市場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資源優勢,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充實完善省、市、縣三級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本行政區文化市場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推動文化領域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領導小組由同級黨委宣傳部部長任組長,同級政府有關負責同志任副組長。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推動各直轄市和市、縣兩級文化(文物)、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等部門整合文化市場領域的執法職能;建立統一規範的綜合執法工作規則,建設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體系,推進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協調各有關行政部門對綜合執法工作進行績效考核。
省(自治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統籌綜合執法隊伍建設;依法履行執法指導監督、跨區域執法協作、重大案件查處等職責。
(三)明確機構設定、編制、人員和經費。各地應根據中央關於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有關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探索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設定的有效形式。直轄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可探索對區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實行直接管理,整合執法資源,提升執法能力。副省級城市、省轄市可整合市區兩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組建市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縣級市和縣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隊伍建設,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對經濟發達、城鎮化水平較高的鄉鎮,縣級市和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和條件通過法定程式委託鄉鎮政府行使部分文化市場執法權。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幹部任免參照宣傳文化單位幹部管理規定辦理。綜合執法人員依法依規納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要統一規範綜合執法機構名稱,並結合本轄區地理範圍、執法任務等情況,統籌考慮綜合執法機構編制安排。綜合執法機構的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四)健全考核機制。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成效評價體系,推動各級黨委和政府履職盡責。健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績效考評制度,加強對依法行政、市場監管、社會服務效能等方面的監督和評估。充分發揮“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和網路平台作用,暢通公眾意見反饋渠道。建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第三方評價機制和民眾評議反饋機制,制定公眾滿意度指標,增強綜合執法工作評價的客觀性和科學性。
(五)推動相關立法。做好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立法與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重大政策的銜接,加強理論研究,積累改革經驗,研究制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規定,加快制定地方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相關法規,推動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行政,提高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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