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湖南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湖南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0年02月13日發布,自2000年02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湖南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0年02月13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2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你省《關於將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列為國家級開發區的請示》(湘政[1999]32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長沙市東郊,南起灕江路,北至松雅河,東至沙星大道、東環線、東四線,西至107國道、319國道、開福區界,規劃範圍總用地12平方公里。
三、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長沙市經濟技術發展的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資金由你省自籌解決。
四、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的方針,積極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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