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湖南省農村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2年06月08日發布,自2002年06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2年06月08日
- 實施日期:2002年06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收徵收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我省全面推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請示》(湘政[2002]51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省上報的《湖南省農村稅費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2年擴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2]25號)等有關檔案精神,對《方案》作進一步修改完善。《方案》應明確取消“兩工”的時間不超過3年,在過渡期內用工數量要逐年明顯減少,不得強行以資代勞;確定農業稅計稅價格,應注意與毗鄰省份的平衡;增加農村義務教育體制改革等內容。
二、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穩步實施。要把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放在首位,搞好鄉鎮機構改革等相關配套改革,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努力做到確保農民負擔得到明顯減輕、不反彈,確保鄉鎮機構和村級組織正常運轉,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正常需要。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加強監督檢查,正確處理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化解矛盾,切實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保證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請將修改完善後的《方案》及有關配套檔案,抄送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備案。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二年六月八日
你省《關於我省全面推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請示》(湘政[2002]51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省上報的《湖南省農村稅費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2年擴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2]25號)等有關檔案精神,對《方案》作進一步修改完善。《方案》應明確取消“兩工”的時間不超過3年,在過渡期內用工數量要逐年明顯減少,不得強行以資代勞;確定農業稅計稅價格,應注意與毗鄰省份的平衡;增加農村義務教育體制改革等內容。
二、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穩步實施。要把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放在首位,搞好鄉鎮機構改革等相關配套改革,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努力做到確保農民負擔得到明顯減輕、不反彈,確保鄉鎮機構和村級組織正常運轉,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正常需要。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加強監督檢查,正確處理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化解矛盾,切實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保證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請將修改完善後的《方案》及有關配套檔案,抄送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備案。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