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安徽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0年02月13日發布,自2000年02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0年02月13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2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你省《關於要求批准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皖政秘〔1999〕138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合肥市南郊,東以始信路、耕耘路、清潭路為界,西至合安公路、石門路、高壓走廊、錦繡大道、合安公路,南至紫蓬路,北至繁華大道、明珠廣場,規劃範圍總用地9.85平方公里。
三、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合肥市經濟技術發展的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資金由你省自籌解決。
四、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的方針,積極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