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5年11月15日發布,自1985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5年11月15日
- 實施日期:1985年11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廣告管理
應當指出:在我國,廣告不僅是一種傳播經濟信息的手段,也是社會主義宣傳工作的一種形式。我們的廣告宣傳應當堅持社會主義的經營方向,體現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既要為建設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服務,又要為建設社會主義的精神文明服務。廣告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對廣告宣傳的管理,
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國的廣告宣傳應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各類廣告中,不得包含違反國家政策、法令的內容,誹謗性宣傳的內容,有損我國民族尊嚴的內容,以及反動、淫穢、醜惡、迷信的內容。廣告宣傳不得使用有損國格的語言,不能迎合庸俗低級的趣味。凡屬違背上述規定的廣告,必須立即停止刊播、設定、張貼。
二、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科學。保證廣告的真實性,維護廣告的信譽,是廣告客戶應負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每個廣告客戶都必須對自已的廣告負責。凡是弄虛作假,包括盜用名牌產品的商標刊登廣告,欺騙消費者的,都要追究責任,給予懲處。凡造成嚴重損失和後果的,要依法懲辦。廣告經營單位對客戶要求刊播
的廣告,要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對社會和人民負責,做到既積極發
展正當的廣告事業,又不被弄虛作假者利用。如果明知故犯,嚴重失職,同樣要追究責任,後果嚴重的要依法從嚴處理。
三、凡是經營廣告的單位(包括專營的和兼營的),都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否則一律不準經營廣告業務。新聞單位設立的廣告部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登記後,才能經營廣告業務。嚴禁新聞記者借採訪名義招攬廣告,嚴禁利用發布新聞的形式刊播廣告,收取費用。
四、經營外商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經營單位要認真審查其廣告內容,並嚴格執行有關涉外規定,統一對外。不準用競相降價或多付“手續費”的辦法,爭攬外商廣告。
五、各級人民政府都應加強對廣告宣傳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對廣告宣傳的管理。各地接到本通知後,應當責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地區的廣告進行一次清理和檢查,認真研究解決廣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端正經營方向,促進我國廣告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