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關於加強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和居家購物節目管理的通知

廣電總局關於加強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和居家購物節目管理的通知是由廣電總局在2010年1月1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電總局關於加強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和居家購物節目管理的通知
  • 發文單位:廣電總局
  • 發文時間:2010年1月1日
  • 發文字號:(廣發社字[2005]547號)
歷史背景,內容,

歷史背景

近年來,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和居家購物節目發展迅速,為活躍市場、擴大內需、調整經濟結構,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一些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認真履行審查責任,一些電視購物短片廣告中存在的虛假違法、內容庸俗、誇大宣傳、誤導消費等現象,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損害了廣播電視的社會公信力。為規範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和居家購物節目製作、審查、播出等環節的管理,建立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形成“廣電為主,誠信為本,規範發展”的電視購物健康發展格局,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廣電總局專門下發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據《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電視購物短片廣告作為廣告管理,計入廣告播出總量,不再執行《廣電總局關於禁止播出虛假違法廣告和電視“掛角廣告”、遊動字幕廣告的通知》(廣發社字[2005]547號)中每小時播出此類節目“總長度不得超過15分鐘”的規定。

內容

新聞、國際等專業頻道和電視購物頻道,不得播出電視購物短片廣告。教育、少兒等專業頻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電視購物短片廣告。上星頻道每天18點至24點的時段內,不得播出電視購物短片廣告。
二、在電視購物頻道播出的居家購物節目作為廣播電視節目管理,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須嚴格遵守《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和規章,加強對節目內容策劃和審查把關。主持人必須依法持證上崗。
三、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和居家購物節目必須堅持正確導向,堅持良好文化品位。要如實介紹所售商品,標明商品銷售企業名稱,公布在一定期限內可“無條件退貨”和“驗貨付款”的承諾。特殊類商品,還必須標明相關審批文號等信息。有投資風險或者可能產生副作用的商品,必須在廣告或者節目中明確提示。嚴禁出現以下內容:
(1)內容虛假違法、格調庸俗低下;
(2)誇大、誇張宣傳,誤導消費;
(3)以公眾人物、專家等名義作證明;
(4)虛構斷貨、搶購、甩貨等情形推銷商品;
(5)謊稱商品通過認證、獲得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等;
(6)虛構或者偽造科研成果、統計資料等材料作證明;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四、嚴禁播出下列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和居家購物節目:
(1)含有違反本通知第四條規定內容的;
(2)介紹藥品、性保健品和豐胸、減肥產品的;
(3)介紹無產品名稱、無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產品;
(4)介紹幫助人體增高的器械或者內服產品的;
(5)介紹植入人體式的或者需專業人士操作的各類醫療器械的;
(6)出現人體性器官解剖圖解、動畫演示畫面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廣告和節目。
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選擇市場信譽好、資金實力強、產品質量有保障的電視購物企業所投放的電視購物短片廣告。要嚴格審驗在電視台投放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的電視購物企業資質和條件:
(1)註冊資本金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2)具有固定經營場所;
(3)具有不少於100個座席的呼叫系統、物流配送和結算系統;
(4)具有規範的產品保修、退貨、投訴處理等售後服務制度和相應機構、人員;
(5)合作前三年內無商業欺詐和虛假違法等不良記錄。自2010年1月1日起,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一律不得播出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電視購物企業提供的電視購物短片廣告。被省級以上工商、衛生、藥監等有關行政部門處理或者被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的電視購物企業,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在5年內不得接受其投放的廣告。
六、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加強對所播出的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的審查並對居家購物節目內容負責。要嚴格依法履行審查義務,堅持播前審查、重播重審等各項審查制度。建立公眾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或網址,及時處理公眾反映的問題。因審查把關不嚴,播出違法違規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和居家購物節目的播出機構,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理,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積極支持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實行“保障賠付基金”機制,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各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和居家購物節目日常監管,對違反規定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廣播電視有線網路公司(機構),應按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違規處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播違規節目、廣告,直至由批准機關吊銷違規頻道、播出機構許可等行政處理。對公眾投訴量較大,經國家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確屬存在欺騙消費者行為的,或者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和居家購物節目,應及時責令停播,並向社會公告。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20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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