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和艱苦地區工作。各級政府要為高校畢業生創造工作條件,主要充實城市社區和農村鄉鎮基層單位,從事教育、衛生、公安、農技、扶貧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在艱苦地區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報考研究生的,應優先予以推薦、錄取;報考黨政機關和應聘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
國家支持共青團中央、教育部組織實施“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中央財政對該計畫給予適當支持。從2003年高校畢業生中招募志願者,到西部貧困縣的鄉鎮一級教育、衛生、農技、扶貧等單位服務2年,服務期間計算工齡。志願者服務期滿後,鼓勵其紮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和流動就業;願意報考研究生或報考黨政機關和應聘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仍可享受上述在艱苦地區工作2年或2年以上人員的優惠政策。
二、黨政機關錄用公務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新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主要面向高校畢業生,公開招考或招聘,擇優錄用。
三、鼓勵各類企事業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和民營企事業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政府有關部門要為其提供便利條件和相應服務。對企業跨地區聘用的高校畢業生,省會及省會以下城市要認真落實有關政策,取消落戶限制。
四、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梵谷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1年內免交登記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有條件的地區由地方政府確定,在現有渠道中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小額貸款和擔保。
五、為高校畢業生辦理戶口和人事檔案手續提供便利。對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本人要求戶口和人事檔案保留在學校的,按規定保留兩年。在此期間,檔案管理機構對保管其檔案免收服務費用;本人要求將戶口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戶籍管理規定為其辦理落戶手續,人事、教育部門所屬人才 交流服務機構負責辦理相關手續,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免費提供人事代理服務。本人落實工作單位後,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六、任何地區或單位不得以來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區為藉口拒絕接收高校畢業生。高校可視當地疫情適當延長就業簽約時間。用人單位已經簽訂就業契約的,必須認真履約並允許適當推遲報到時間。疫情流行地區高校畢業生報到時,要出具學校所在地政府衛生部門的健康證明書。
七、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高校就業指導服務機構要主動為畢業生聯繫用人單位,並加強與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聯繫,創造條件幫助高校畢業生了解基層和用人單位的情況,有計畫地組織高校畢業生參加各種形式的求職招聘活動。各級人事和勞動保障等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主動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崗位信息服務,免費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基礎上,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信息網路,為用人單位和高校畢業生提供網上溝通的平台,並加強對用人信息發布的管理。
八、畢業半年以上未能就業並要求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持學校證明到入學前戶籍所在城市或縣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應免費為其提供就業服務。對已進行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有條件的城市、社區可組織其參加臨時性的社會工作、社會公益活動,或到用人單位見習,給予一定報酬。對於因患病等原因短期無法工作並確無生活來源者,由民政部門參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給予臨時救助。此項費用由地方財政列支。
九、要加大對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規模、專業設定和就業狀況的統籌力度。對就業率低的高校長線專業,要暫停招生或減少招生;高校要根據社會需要允許學生調整專業,並適當延長學習期限,可採取畢業後到職業技術學院、技師學院和高級技工學校參加3個月到6個月的職業技能培訓,並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的辦法,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畢業後長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據本人意願,報名參加社會急需專業的職業培訓。上述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費用由地方政府統籌解決。
要鼓勵中小企業和民營企事業單位聘用高等職業學校(大專)畢業生,使大批動手能力較強、適應性較好的高職(大專)畢業生有用武之地。對2003年就業困難的應屆高職(大專)畢業生,由勞動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門共同實施“高職(大專)畢業生職業資格培訓工程”,對需要培訓的應屆高職(大專)畢業生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培訓費由教育系統承擔,職業技能鑑定費由勞動保障部門適當減免。
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級政府和高等學校要採取有效形式對高校畢業生進行就業形勢教育,開展樹立正確擇業觀和創業觀教育,並貫穿於學校教育的全過程。要大力宣傳優秀畢業生艱苦奮鬥、自主創業、紮根基層的成才之路和成功經驗,激發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幹事業的熱情,引導高校畢業生確定切合實際的就業期望值,在全社會營造有利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特別是到基層和艱苦地區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十一、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整個社會就業工作體系,抓緊抓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機構,加強政策指導和工作協調;各級教育、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動員和組織各方面力量千方百計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各級財政要適當增加投入。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化解矛盾,維護高校穩定。要密切關注高校畢業生思想動態,制定必要的工作預案,及時將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參照本通知精神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