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類型:政府檔案
簡介,內容,

簡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實施《河北省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實施辦法》。

內容

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離休費 :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二)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照國務院國發〔1986〕26號、廳字〔1985〕67號、廳字〔1985〕340號、勞人薪〔1985〕22號和勞人險〔1983〕3號等檔案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老專家、起義等人員,每月按同職務離休人員的標準增加退休費;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400元增加退休費。
(四)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五)在按以上標準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l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