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林業部關於加強護林防火工作的報告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62年04月01日發布,自1962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62年04月01日
- 實施日期:1962年04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護林防火
護林防火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一九六二年四月一日)
國務院同意《林業部關於加強護林防火工作的報告》,現在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執行。
我國森林資源較少,遠不能滿足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最近兩年來,許多地區發生森林火災的次數和毀林面積成倍增加,使森林資源受到極大破壞。這一嚴重情況,應當引起我們高度重視。各級人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迅速制止森林火災繼續發生。凡是存在林權問題的地方,應當儘快地把林權處理好。各地的護林防火組織和行之有效的護林防火制度,應當恢復和健全起來。對進入林區的一切人員,應當加強管理和教育,特別是對林區用火要嚴加管理。對發生的森林火災案件,必須認真檢查,嚴肅處理。要堅決依靠民眾,切實把護林防火工作做好。蒸判章
林業部關於加強護林防火工作的報告
護林防火工作,各地在一九五八年以前,做得較好,森林火災顯著減少,取得了不少經驗。可是,從一九六0年以來森林火災又逐漸增多。
森林火災日益嚴重的主要原因是:幾年來,在農村體制調整變化過程中,山權林權問題,未能妥善處理,民眾護林積極性受到影響,許多地區開荒、燒墾和進山搞副業等生產用火增多,領導工作沒有相應地跟上去,對生產用火缺乏管理;有些地區對保護森林重視不夠,一些行之有效的護林防火制度和措施,未能堅持執行。
目前,南方和北方地區正處於護林防火的緊張階段。特別是春耕已經開始,正值開荒、燒灰積肥等生產用火時期,發生森林火災的危險性更大,機會更多,必須引起各級領導的嚴重注意。為此,根據幾年來各地護林防火的經驗和教訓,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對護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各地區,特別是林區面積較大的省、縣、人民公社和生產隊,應該把護林防火工作列為領導山區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人民委員會應該有一名領導幹部負責管理林業生產和護林防火工作。在山火季節以前,要緊密結合各項生產,把護林防火工作逐級進行布置,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普遍發動民眾,訂立護林防火公約,採取具體的措施,以防患於未然。對護林防火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該表揚獎勵。對火災案件應該及時嚴肅處理。對有意毀林的不法分子,要依法懲處。
二、恢復和健全護林防火組織。各省、自治區、林區的專、縣、人民公社、生產隊和廠礦企業等單位,應該把護林防火組織建立或健全起來,並指定專管人員,做好這一工作。要把過去國有林區的護林員、集體林區生產大隊(或生產隊)的看山員,重新恢葛舟復起來,進行看山護林,並由有關的生產隊或林業部門,給以合理報酬或適當補助。
在省、縣等交界的林區,應該根據需要,建立護林防擊備翻火聯防組織,加強聯防互助。必要時可以設立經常性的或臨時性的指揮機構,以加強領導。
三、切實加強責任制度。今後哪個地區發生火災,即由哪個地區的行政領導負責。哪個單位的人員造成火災,即由哪個單位的行政領導負責。為了把保護森林的責任落實到基層和民眾,對集體林或靠近民眾的國有林,一般可以生產隊為單位,實行“田山連管”、分片包乾的護林辦法。同時,在保證不破壞森林的原則下,可騙精兵以準許民眾在責任區內砍取燒柴、零星自用材和進行林副業生產,以調動民眾護林的積極性。
四、嚴格野外用火管理。對歷年引起森鴉簽嘗放林火災最多的燒荒和燒灰積肥等生產用火,應該嚴格執行用火批准制度和“幾燒幾不燒”等安全用火辦法。有條件的地區,應該以生產隊為單位,選擇當地火險較小的時期,規定燒荒用火時間,組織訓練好臨時燒荒專業隊,按期突擊燒完;個人開荒,也應該由專業隊統一燒,或由生產隊負責,組織換工互助,聯合起來燒,以避免因個人燒荒無力控制而引起火災。
五、認真處理林權。貫徹林業政策,是激台員訂發民眾積極護林的一個帶有根本性的問題,也是建立山林管理和護林責任制度的基礎。因此,林權尚未處理的地區,應該根據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抓緊時機,妥善悼疊葛市進行處理,並在民眾中深入細緻地進行政策教育,防止各種毀林現象的發生。
以上報告,如果可行,請批轉各省、自治區及有關部門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