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報告的通知

2001年01月03日,國務院以國發〔2001〕2號發布了《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報告的通知》。

《通知》分關於“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的審核意見、保障“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執行的措施兩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報告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2001〕2號
  • 成文日期:2001年01月03日
  • 發布日期:2011年03月31日
國務院要求,報告全文,

國務院要求

實行森林採伐限額管理是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嚴格執行森林採伐限額,不僅關係到林業工作的全局,而且關係到各地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國務院批准的“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是每年採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務必嚴格執行,不得突破。執行年森林採伐限額是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重要措施之一。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要堅決停止對天然林的商品性採伐,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要按照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方案的要求,切實調減森林採伐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的監督和管理,對超限額和超木材生產計畫採伐森林和林木的,依法嚴肅處理。

報告全文

1995年國務院批准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到2000年底將執行期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各地(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等單位,下同)按照我局的部署已完成了“十五”(2001—2005年)期間的年森林採伐限額編制工作。現將我局的審核意見和保障森林採伐限額執行的措施報告如下。
一、關於“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的審核意見
經審核匯總,全國“十五”期間的年森林採伐限額為22310.2萬立方米。按採伐類型的分項限額為:主伐8451.8萬立方米;撫育採伐6053.2萬立方米;其他採伐7805.2萬立方米。按消耗結構的分項限額為:商品材11590.2萬立方米,出材量6943.6萬立方米,其中人工林採伐量7387.9萬立方米,出材量3978.8萬立方米;農民自用材4352.4萬立方米;燒材6367.6萬立方米。全國竹類採伐限額為104636.5萬根,其中,毛竹採伐限額56991.9萬根,雜竹採伐限額47644.6萬根。
全國第五次森林資源清查結果表明,我國的森林面積和森林蓄積量繼續保持雙增長。同第四次清查相比,森林面積淨增1370.3萬公頃,達到了15894.1萬公頃;活立木總蓄積量和森林蓄積量分別增加5.4和6.0億立方米,分別達到了124.9和112.7億立方米;年均林木淨生長量增加3837萬立方米,達到45752.5萬立方米。
“十五” 期間全國年森林採伐限額占年均林木淨生長量的48.8%,比“九五” 期間的63.6%下降14.8%。按“九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的生長量比例同口徑比較,全國“十五”期間的年森林採伐限額總量減少了6788.1萬立方米,商品材限額減少了4210.2萬立方米。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確定的“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2648.1萬立方米,與1997年的實際森林資源消耗量相比,調減6109.9萬立方米;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確定的 “十五”期間年商品材出材量限額1212.8萬立方米,與1997年木材產量相比,調減640.8萬立方米,完全符合兩個工程實施方案中調減森林資源消耗量和木材產量的要求。在“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中,人工林採伐限額8606.9萬立方米,占總限額的38.6%,逐步由採伐利用天然林向採伐利用人工林轉變。
“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的編制,除了具有數據可靠、方法科學、程式合法等特點外,還在全國使用了統一的合理年採伐量測算方法,上海市和西藏自治區首次編制了森林採伐限額。在各省(區、市)的支持下,城鎮林木採伐也基本依法列入了採伐限額。同時,還充分考慮了與森林分類經營、天然林保護工程和《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相結合。我局在審核中根據各地的森林資源狀況和林業生產實際,對部分單位的採伐限額指標作了適當調整。我局認為,經調整後的“十五”期間的年森林採伐限額是比較科學合理的,也是可以執行的(全國“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見附表)。
二、 保障“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執行的措施
我國是一個森林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森林資源的總體水平與生態環境建設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相距甚遠。第五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結果表明,全國人均占有森林面積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1/5,人均占有森林蓄積量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8。因此,加強森林資源管理,控制森林資源過量消耗,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制度仍然是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
(一)嚴格執行森林採伐限額制度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嚴格執行森林採伐限額制度是切實控制森林資源消耗,實現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要從維護改善生態環境和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實行森林採伐限額制度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狠抓落實,確保“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的嚴格執行。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領導幹部保護、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把省(區、市)長、縣(市)長作為第一責任人,把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一把手作為主要責任人,真正把執行年森林採伐限額的好壞,作為考核各級政府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堅決遏制超採伐限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今後,凡超限額採伐的,要追究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積極穩妥地推進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森林資源監督機構。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依據森林資源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國務院確定的國有重點林區的森林資源,由國家林業局依法直接管理。對其他地區的森林資源管理機構實行上管一級的管理制度。在業務上既受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也受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的領導。森林資源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要徵得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加大向重點林區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的力度。通過十年試點,森林資源監督已發揮明顯作用。要在現有監督機構的基礎上,對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和重點生態工程區及重點集體林區所在省(區、市)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加強對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監督檢查。各地要穩定和充實森林資源林政管理機構和林政稽查隊伍,確保森林採伐限額管理的力量不受削弱。
(三)認真抓好森林採伐限額管理。國務院批准各地“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總量和按採伐類型、消耗結構的各分項限額,均為每年採伐胸徑5厘米以上林木蓄積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挪用和擠占。各地分解下達的採伐限額指標必須落實到限額編制單位,不得截留。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在國務院批准的年商品材採伐限額內,預留不超過8%的指標,以備因征占用林地等原因採伐林木時使用。國務院授權國家林業局在各地森林分類區劃和國家有關政策到位的情況下,根據區劃的結果對各地森林採伐限額進行調整。凡採伐林木作為商品銷售的,必須納入年度木材生產計畫進行管理。嚴禁超木材生產計畫生產商品材。
因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臨時增加森林採伐限額的,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國務院授權國家林業局審批。國家林業局直接管理的重點國有林區因自然災害等需臨時增加森林採伐限額的,由國家林業局審批。在國務院批准的商品材森林採伐限額內,需要增加木材生產計畫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家林業局審批。國家備用的年森林採伐限額由國家林業局根據具體情況嚴格控制使用。
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要堅決停止對天然林的商品性採伐。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凡劃為禁伐區的,要堅決停止一切採伐活動。劃為限伐區的,要嚴格控制其採伐方式和採伐量。
其他地區要在保護好生態公益林資源的前提下,在批准的採伐限額內,對商品林的林木採伐適度放活。對商品林中速生豐產林(含定向培育的工業原料林),尤其是非公有人工林採伐的管理,要在核定的商品材採伐限額內優先安排,以調動社會各界造林的積極性。人工林採伐限額必須用於人工林採伐,嚴禁使用人工林採伐限額採伐天然林,人工林採伐限額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採伐限額採伐人工林。
嚴格對撫育採伐限額的管理。嚴禁擠占、挪用撫育採伐限額,撫育採伐限額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採伐限額,真正將撫育採伐限額落實到需要撫育間伐的中幼林林分,並認真按照撫育採伐規程的規定進行採伐,嚴禁以撫育採伐為名,加大林木採伐的出材量。要堅決防止“采大留小,採好留壞”降低森林質量的行為。對違反規程和設計作業的,一律按濫伐追究責任。各地應採取積極措施,鼓勵依法開展撫育採伐,以提高林分質量。
與“九五”期間相比,“十五”期間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省(區、市)農民自用材和燒材限額分別減少433.5萬立方米和1363.3萬立方米,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對農民自用材和燒材的管理,提倡節約木材和使用代木產品。要加大扶持力度,切實加強薪炭林建設,加速林區改灶節材工作,逐步降低對木材的依賴。鼓勵節約森林採伐限額。對非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凡每年能夠對森林資源消耗進行監測,並經國家林業局檢查核實,確屬節約森林採伐限額的單位,允許其節約的全部商品材限額、農民自用材和燒材限額的一半,結轉到下年度的商品材限額中使用。
(四)嚴格執行憑證採伐林木製度,進一步加強林木採伐管理。凡是採伐林木都要依法申請符合國家林業局規定式樣、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林木採伐許可證。沒有採伐限額的單位和部門,不得進行林木採伐。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必須認真審核其林木林地權屬,凡權屬不清或存有爭議的,一律不得採伐林木。嚴格按森林採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畫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嚴禁超計畫和無證採伐林木,對不按規定發證,超限額或超計畫發證的,要堅決依法處理髮證人員和發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是我國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林木採伐應納入採伐限額管理並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國有、集體森林經營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必須實行伐區調查設計、審批和驗收制度。要積極推行個人採伐林木的伐區調查設計驗收制度。伐區調查設計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調查設計單位承擔完成。凡征、占林地需要採伐林木的,必須納入森林採伐限額管理,除按規定提交有關檔案外,還必須提交依法有批准許可權的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才可以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
(五)切實加強對木材運輸和木材經營加工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木材運輸檢查監督網路,嚴格執行木材憑證運輸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木材憑證運輸的制度,把木材運輸檢查監督作為嚴格執行森林採伐限額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加大對木材檢查站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努力解決木材檢查執法人員的編制和執法經費,改善木材檢查監督的執法環境和條件,使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鐵路、交通等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木材運輸的檢查,嚴格要求承運人依法憑證運輸木材。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以消耗林木資源為主的經營加工企業的原料來源的審核。嚴禁木材經營單位和個人收購沒有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對新建擴建的以消耗林木資源為主的大中型紙漿、人造板等加工企業,國家和有關部門在審批時,須報經同級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森林資源審核,並進行相應的工業原料林基地建設。要嚴厲查處違法經營木材行為,堵住違規採伐木材的運輸、銷售和加工渠道,把採伐限額監督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六)加強森林採伐限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對森林資源消耗的監測和調查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程的要求,認真做好森林資源連續清查和森林資源調查。凡不按規定和要求進行森林資源清查和森林資源調查的單位,國務院將不予審批其森林採伐限額。要建立健全年森林採伐限額執行情況的檢查和通報制度。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森林採伐限額、年度木材生產計畫、憑證採伐、憑證運輸和憑證經營、加工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的結果要通報,同時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並與領導幹部保護、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掛鈎。對違反規定採伐、運輸、經營、加工木材的,要嚴肅查處,確保森林採伐限額的嚴格執行。國家林業局要對各地森林採伐限額的執行情況組織檢查,檢查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全國。
附屬檔案:全國“十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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