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遷建南充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遷建南充民用機場的批覆是中央軍委於1993年02月03日發布,自1993年02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遷建南充民用機場的批覆
  • 發布部門:中央軍委
  • 發布日期:1993年02月03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2月0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航空運輸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請批准南充民用機場遷建工程立項的請示》(川府發<1992>121號)及《關於南充民用機場遷建場址的補充報告》(川府函<1992>127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遷建南充民用機場,新機場場址確定在南充縣高坪鎮附近。
二、機場建設規模,飛行區按4D級標準規劃,一期工程按4C級標準建設,滿足圖154、波音737等同類型飛機起降;航站區按滿足二00五年旅客吞吐量設計。工程總投資七千二百萬元,全部由地方籌措解決。
三、新機場建成使用後,現機場報廢。新機場由地方經營管理,民航局實行行業管理。
四、為確保軍民航飛行安全,由地方負責建立新機場至成都軍區空軍指揮所的專用有線和無線電通信聯繫。
五、具體事宜,請商有關部門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區
一九九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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