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承銷團

國債承銷團按照國債品種組建,包括儲蓄國債承銷團和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組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化原則,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儲蓄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負責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場環境和國債發行任務等,確定國債承銷團成員的目標數量。

2023年,據財政部網站訊息,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對《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債承銷團
  • 類別:團隊組織
發展歷程,管理辦法,

發展歷程

2015年1月2日,財政部發布訊息表示,國庫司與新一屆國債承銷團候選成員簽訂了國債承銷主協定,這標誌著2015年至2017年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順利完成。此次國債承銷團組建,是在取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行政審批事項的新形勢下,首次按照市場化原則組建國債承銷團。共有61家金融機構報名參加記賬式國債承銷團,48家金融機構報名參加儲蓄國債承銷團。經過公平競爭,形成了由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50家金融機構組成的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由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38家金融機構組成的儲蓄國債承銷團。

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保障國債順利發行和國債市場穩定發展,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對《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於2023年12月公布。其中提出,擬作為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應當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儲蓄國債、個人儲蓄存款、理財產品銷售等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或者總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億元,營業網點在50個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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