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

《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於2017年8月31日制定並公布。目的是為了規範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保障國債順利發行和國債市場穩定發展。《辦法》共二十四條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7日發布的《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證監會關於印發<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18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
  • 發文文號:財庫〔2017〕145號
  • 發文時間:2017年8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8月31日
通知內容,辦法全文,

通知內容

關於印發《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7〕145號
有關金融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了規範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保障國債順利發行和國債市場穩定發展,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制定了《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
附屬檔案: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人民銀行 證監會
2017年8月31日

辦法全文

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保障國債順利發行和國債市場穩定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債承銷團按照國債品種組建,包括儲蓄國債承銷團和記賬式國債承銷團。
第三條 國債承銷團組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化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負責儲蓄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負責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場環境和國債發行任務等,確定國債承銷團成員的目標數量。
第二章 前期準備
第六條 財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前公布國債承銷團組建通知(以下簡稱組團通知)和國債承銷主協定範本。
組團通知應當包括成員目標數量、報名要求、上一屆國債承銷團成員綜合排名等內容,不晚於報名截止日前20個工作日(含)發布。
國債承銷主協定範本應當包括財政部和國債承銷團成員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與組團通知同時發布。
第七條 在組團通知規定的報名截止日期前,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負責接收報名參加儲蓄國債承銷團的金融機構的書面報名材料;財政部負責接收報名參加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的金融機構的書面報名材料。
第八條 財政部應當就報名參加國債承銷團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報名機構)的重大經營活動情況、財務風險狀況、金融市場表現、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無重大違法記錄等事項,以及報名材料中的有關數據,徵求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意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債券託管、交易場所應當根據財政部需要提供有關業務數據。
第三章 選擇方式
第九條 財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從具備下列基本條件的報名機構中選擇國債承銷團成員: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經營範圍包括債券承銷。
(二)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淨資本狀況等方面指標達到監管標準,具有較強的風險防控能力。
(三)設有專職部門負責國債業務,並具有健全的國債投資和風險管理制度。
(四)有能力履行國債承銷協定約定的各項義務。
(五)擬作為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應當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儲蓄國債、個人儲蓄存款、理財產品銷售等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或者總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億元,營業網點在50個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六)擬作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應當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債券承銷、交易等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或者總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七)若為上一屆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應當在上一屆國債承銷團有效期最後一年未到退團標準或未主動退團。
第十條 國債承銷團採用第三方專家評審的方式組建。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專家庫,從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成員按照規定的評分指標體系和方法對符合基本條件的報名機構進行獨立評分,根據評分確定國債承銷團候選成員名單,經公示、簽訂承銷主協定等程式後,組成新一屆國債承銷團。
第十一條 專家由金融行業自律性組織和金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等推薦。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研究或實務工作滿10年,具備大學(含)以上文化程度,精通國債業務。
(三)願意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並接受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四)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五)不屬於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主管部門在職工作人員。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推薦的專家進行確認後,匯總形成專家庫。每次組建國債承銷團或增補新成員時,財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專家庫進行覆核,將不符合條件的專家調整出專家庫,並根據需要進行適當增補。
第十二條 財政部負責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人數為奇數且不少於7人的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成員不能在報名機構或其利益關在線上構中任職。抽取專家時,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派觀察員到場監督。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債市場情況和業務發展需要,建立評分指標體系。儲蓄國債承銷團評分指標包括儲蓄國債業務開展情況、儲蓄存款和理財產品情況、業務渠道情況、風險防控能力、資本經營狀況、研究創新能力等其他因素六個方面;記賬式國債承銷團評分指標包括國債一級市場情況、國債二級市場情況、國債持有情況、其他債券承銷交易情況、資本經營及風險防控狀況、研究創新能力等其他因素六個方面(具體指標體系詳見附屬檔案1)。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分標準對符合基本條件的報名機構進行評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提出新一屆國債承銷團候選成員的推薦名單(具體評分方法詳見附屬檔案2)。如多家機構最終得分相同,且同時進入國債承銷團後成員數量超過新一屆國債承銷團成員的目標數量,則上一屆國債承銷團成員優先進入;如得分相同機構同為上一屆國債承銷團成員,上一屆國債承銷團有效期內綜合排名居前機構優先進入;如得分相同機構都不是上一屆國債承銷團成員,則均不進入新一屆國債承銷團。
專家現場評審時,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派觀察員到場監督。
第四章 公示與簽約
第十五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將第三方專家評審產生的推薦名單作為國債承銷團候選成員名單,通過財政部官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向社會公示,儲蓄國債承銷團候選成員名單同時通過人民銀行官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機構或人員對結果提出異議,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覆核確認。
第十六條 財政部應當與國債承銷團候選成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國債承銷協定,並向社會公布國債承銷團成員名單。國債承銷協定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財政部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公平、公開和有利於提升國債承銷團成員履約水平的原則,對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履約情況進行綜合排名;會同人民銀行對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履約情況進行綜合排名。綜合排名有關事宜應當在國債承銷協定中進行約定。
第五章 退出與增補
第十八條 國債承銷團成員可以根據國債承銷協定的約定,自願申請退出國債承銷團。財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自收到國債承銷團成員退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確認,並向社會公布。
申請退出的國債承銷團成員,在獲得確認之前,應當按照國債承銷協定的約定,繼續履行國債承銷協定。
第十九條 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下列行為的,財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債承銷協定的約定通知其退出國債承銷團:
(一)以欺騙、利益輸送等不正當手段加入國債承銷團的。
(二)財務狀況惡化,難以繼續履行國債承銷團成員義務的。
(三)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違規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銷售儲蓄國債;盜用儲蓄國債名義發售債券或攬儲;超額度銷售儲蓄國債且未及時更正,最終造成當期國債超額發行;出現偽造國債賬務記錄、出具虛假債權託管證明,泄露投資者賬戶秘密,發布關於儲蓄國債虛假信息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違反儲蓄國債相關管理政策規定行為的。
(四)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嚴重不正當投標、操縱二級市場;超承銷額度分銷,違規向記賬式國債承銷團其他成員分銷;出現偽造國債賬務記錄,發布關於記賬式國債虛假信息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違反記賬式國債相關管理政策規定行為的。
(五)嚴重違反國債承銷協定其他相關約定的。
第二十條 國債承銷團成員退出國債承銷團的,自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認之日起,財政部應當終止與其簽訂的國債承銷協定。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退出後,對其託管的尚未到期的儲蓄國債,應當按規定繼續辦理除儲蓄國債認購以外的各項業務,並做好相關國債託管和資金清算工作。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可以根據國債發行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第三方專家評審方式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並將增補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有關部門,涉及儲蓄國債業務時,是指人民銀行;涉及記賬式國債業務時,是指人民銀行、證監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2014年11月17日發布的《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證監會關於印發<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186號)同時廢止。
附:1.國債承銷團第三方專家評審指標體系
2.國債承銷團專家評分方法
附1:
國債承銷團第三方專家評審指標體系
一、儲蓄國債承銷團
評審指標包括6個方面:儲蓄國債業務開展情況、儲蓄存款和理財產品情況、業務渠道情況、風險防控能力、資本經營狀況、其他因素,權重分別為20%、25%、25%、10%、10%、10%(詳見表1)。
表1 :儲蓄國債承銷團評審指標
二、記賬式國債承銷團
評審指標包括6個方面:國債一級市場情況、國債二級市場情況、國債持有情況、其他債券承銷交易情況、資本經營及風險防控狀況、其他因素,權重分別為20%、35%、15%、10%、10%、10%(詳見表2)。
表2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評審指標
附2:
國債承銷團專家評分方法
一、儲蓄國債承銷團
儲蓄國債業務開展情況、儲蓄存款和理財產品情況、業務渠道情況、風險防控能力根據報名機構相關業務數據計算得出,資本經營狀況、其他因素由評審專家根據報名機構情況打分得出,各分項指標得分、總分計算過程及結果均保留2位小數(2位小數以後四捨五入,下同)。
(一)前三部分評分指標計算方法。
儲蓄國債業務開展情況、儲蓄存款和理財產品情況、業務渠道情況得分計算方法為:
單項指標得分=×100
其中,儲蓄國債業務開展年限超過5年的,按5年計算。
(二)風險防控能力評分指標計算方法。
1.資本充足率:10.5%以上,100分;5.25%以下,0分;
5.25%至10.5%,
2.槓桿率: 高於5.6%,100分;低於2.4%,0分;
2.4%至5.6%,
3.不良貸款率:2%以下,100分;10%以上,0分;
2%至10%,
4.撥備覆蓋率:300%以上,100分;100%以下,0分;
100%至300%,
5.流動性覆蓋率:高於108%,100分;低於54%,0分;
54%至108%,
(三)後兩部分評分指標評審方法。
資本經營狀況由評審專家根據報名機構的總資產、淨資產等進行評分,最高為10分;其他因素由評審專家根據報名機構的研究能力、創新能力等進行評分,最高為10分。
(四)總分計算方法。
單個專家對某個機構評分=
∑前四部分單項指標得分×本項指標權重+資本經營狀況得分+其他因素得分
報名機構最終得分為去掉專家評分中的一個最高值和一個最低值後的其他得分的算術平均值。
二、記賬式國債承銷團
國債一級市場情況、國債二級市場情況、國債持有情況、其他債券承銷交易情況根據報名機構相關業務數據計算得出,資本經營及風險防控狀況、其他因素由評審專家根據報名機構情況打分得出。
(一)前四部分評分指標計算方法。
國債一級市場情況、國債二級市場情況、國債持有情況、其他債券承銷交易情況得分計算方法為:
單項指標得分=×100
若參與第三方專家評審的所有報名機構某項指標數值都為0,則參與第三方專家評審的所有報名機構該項指標得分均為0。其中,投標準確度計算方法為:
單次投標準確度=×100
投標偏離值=
(二)後兩部分評分指標評審方法。
資本經營及風險防控狀況由評審專家根據報名機構的總資產、註冊資本等進行評分,最高為10分;其他因素由評審專家根據報名機構的研究能力、創新能力等進行評分,最高為10分。
(三)總分計算方法。
單個專家對某個機構評分=
∑前四部分單項指標得分×本項指標權重+資本經營及風險防控狀況得分+其他因素得分
報名機構最終得分為去掉專家評分中的一個最高值和一個最低值後的其他得分的算術平均值。
[1]包括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不包括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
[2]包括雙邊報價和請求報價成交量。
[3]包括代發代還、自發代還、自發自還地方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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