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鎮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固鎮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縣級儲備糧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安徽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安徽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蚌埠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縣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含成品糧)和食用油。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縣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第五條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糧食部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並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縣糧食部門會同縣財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財政部門”)負責擬訂縣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巨觀調控意見,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財政部門根據本縣實際情況,按時足額撥補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對縣級儲備糧因輪換產生的價差虧損據實撥補;並對縣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固鎮縣支行(以下簡稱“縣農發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不得破壞縣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縣級儲備糧。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糧食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縣級儲備糧計畫
第九條縣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縣糧食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根據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畫,由縣糧食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縣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縣糧食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共同下達承擔儲存縣級儲備糧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第十一條縣糧食部門應當根據縣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縣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商縣財政部門和縣農發行同意後,具體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三章縣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二條經縣糧食部門審核,並徵求縣農發行意見同意後,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承擔儲存縣級儲備糧的任務。
縣糧食部門應當與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縣級儲備糧由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出另行儲存。
第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縣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縣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數量;
(三)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更換縣級儲備糧品種、變更縣級儲備糧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將縣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報告縣糧食部門。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縣級儲備糧的輪換。縣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縣級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糧食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並徵求縣農發行的意見制定。
第十九條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縣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實行定額包乾,輪換補貼、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縣財政部門核定後撥付給縣糧食行部門;縣糧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二十一條縣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核定入庫成本掛鈎,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縣農發行開立基本賬戶和收購專用賬戶,並接受縣農發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二條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縣財政部門會同縣糧食部門、縣農發行核定。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要及時核實、上報縣級儲備糧儲存中的損耗和損失。縣級儲備糧在儲存周期內的正常損耗按《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號)執行,統一計入輪換價差。超定額損耗由企業自行負擔。縣級儲備糧損失分人為損失和人力不可抗拒的損失。屬於管理責任和責任事故造成的人為損失由企業自行負擔,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人力不可抗拒的損失由企業及時報告縣財政、糧食等主管部門,經審核後,其糧食淨損失部分由縣財政負擔。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縣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並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縣糧食、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及縣農發行。

  
第四章 縣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五條縣糧食部門應當完善縣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本縣行政區域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
(三)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動用縣級儲備糧,由縣糧食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縣糧食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承儲企業對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二十九條縣人民政府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發生的損失,經縣糧食、審計部門核定並報縣政府批准後,由縣財政彌補;發生的盈利,經縣糧食部門、審計部門核定並報縣政府批准後上繳縣財政。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縣糧食、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縣糧食、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縣糧食部門應當取消其承儲任務。
第三十二條縣糧食、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第三十三條縣審計部門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加強對縣級儲備糧工作的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承儲企業對縣人民政府糧食、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五條縣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縣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畫的;
(二)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承儲任務的;
(三)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十七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糧食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
(二)發現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縣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並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三十八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入庫的縣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以及對縣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縣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由縣糧食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項規定的,由縣糧食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糧食、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改正,責令退回騙取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縣財政部門、縣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縣級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縣糧食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縣農發行負責解釋。本辦法未做規定的,參照上級檔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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