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天祝藏族自治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發揮平衡糧食供需、維護糧食市場穩定的調控作用,參照《甘肅省省級儲備糧應急成品糧管理辦法》、《武威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政府用於調控全縣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儲備的原糧和成品糧油。縣級原糧儲備品種為小麥、玉米,縣級成品糧儲備品種為小麥粉、大米,縣級食用油儲備品種為菜籽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縣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縣級儲備糧的糧權屬於縣政府,未經縣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五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輪換和經營相結合、調控和發展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採取擇機購銷和按期輪換相結合的辦法,既充實儲備糧源,發揮調控作用,又確保質量良好,提高經濟效益,實現儲備業務和流通產業的滾動發展。
第六條 縣糧食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對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會同縣財政局等部門負責擬定縣級儲備糧規模總量和巨觀調控意見,經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的利息費用補貼,按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撥付,並對財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天祝縣分行(以下簡稱縣農發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負責縣級儲備糧的採購、儲存、輪換、動用、銷售等具體工作,確保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縣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縣級儲備糧。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財政局、糧食局和農發行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采 購
第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的收儲、輪換採購計畫由縣糧食局會同財政局、農發行,根據縣政府確定的儲備規模聯合下達。
第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的採購糧源分三種:(1)縣內收購;(2)縣外採購;(3)國家政策性糧源。
第十三條 入庫的縣級儲備糧必須嚴把質量關,收穫年度為當年或上年,糧食質量達到國標三等以上;食用植物油質量達到國標四級以上,且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小麥粉質量達到國標特一粉標準,大米質量達到國標三級以上,且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十四條 入庫的縣級儲備糧實行計畫完成報告和檢查驗收制度。入庫計畫執行期結束後,承儲企業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向縣糧食局報告計畫完成情況。縣糧食局負責對承儲企業的縣級儲備糧入庫數量、質量及儲存安全等情況進行檢查,會同縣財政局、農發行等部門檢查驗收,並向縣政府上報驗收報告。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五條 縣糧食局根據省、市糧食局有關儲備糧管理制度規定,制定和完善縣級儲備糧儲存制度並檢查落實,負責縣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審核認定,具備承儲資格的國有糧食企業承擔具體的儲存任務。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糧食企業。
(二)庫區在天祝縣境內,庫區周邊無污染源、危險源,與居民區有效隔離,交通便利。
(三)同一庫區有效倉容量不少於5000噸(或罐容量不少於200噸),且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四)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五)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六)具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七)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並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縣級儲備糧採購、儲存、輪換、動用、銷售等政策及業務規定,必須保證入庫的縣級儲備糧達到採購、補庫、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二)嚴格執行縣級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三)執行相關統計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及時報送相關業務、財務等信息報告。
(四)對縣級儲備糧實行品質檔案管理制度,必須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保證帳帳相符、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縣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倉(罐)號。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
(六)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糧食局。
第二十條 收儲和輪換採購入庫及庫存的縣級儲備糧實行質量品質檢測,由縣糧食局委託具有資質的糧食質檢機構進行定期與不定期檢測,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四章 輪 換
第二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縣級儲備糧輪換實行計畫管理和年度均衡輪換制度。常規儲藏條件下,安全儲存期小麥5年、玉米4年,食用植物油2年。縣糧食局依據儲存年限和品質檔案,下達原糧和食用植物油輪換計畫,計畫執行期為1年。
縣級儲備糧輪換允許有一定輪空期,輪空期原則上原糧、食用油為4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縣級成品糧儲備實行動態管理,承儲單位要確保儲備規模、保證質量,按照夏季(6、7、8月)每月輪換1次,其它時間45天輪換1次,結合銷售組織實施周轉輪換。
第二十三條縣級儲備糧原則上實行同倉輪換,確需在同一承儲庫內調整倉號及分倉儲存的,報經縣糧食局批准實施,並及時變更相關檔案專卡記錄等報縣糧食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縣級儲備糧輪換實行計畫完成報告和檢查驗收制度,具體程式同本辦法第十四條。
第五章動用
第二十五條縣糧食局應當完善縣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動用縣級儲備糧,由縣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農發行提出動用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全縣或者部分鄉(鎮)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三)縣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縣糧食局根據縣政府批准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縣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縣級儲備糧動用後由縣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農發行及時安排,同品種、同數量的補庫。
第六章銷售
第二十九條縣級儲備糧堅持順價銷售原則,綜合考慮生產、需求和價格等因素進行,既要滿足市場和調控需要,同時兼顧企業經濟效益和滾動發展。
第三十條縣級儲備糧的銷售,由縣糧食局下達銷售計畫,並組織承儲企業實施。縣級儲備糧超過安全儲存期仍不能實現順價銷售,必須進行輪換,輪換後成本保持不變。
第三十一條縣級儲備糧的銷售,原則上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採取公開競價交易的方式進行,也可通過加工企業定向定價、承儲企業掛牌銷售等其他方式銷售。
第三十二條縣級儲備糧銷售底價由縣糧食局、財政局根據庫存成本、相關費用和市場行情確定。
第三十三條縣級儲備糧銷售後應當及時補庫,以確保縣級儲備糧規模。
第七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儲備糧利息費用補貼由縣財政局列入縣級財政預算。縣財政局根據核定的以下標準按季度預撥縣糧食局核算專戶,包乾使用。
(一)建立的**噸縣級儲備小麥和**噸縣級儲備玉米利息費用補貼按每年**元/市斤執行。
(二)建立的**噸縣級成品糧儲備利息費用補貼按照折合成原糧,每年**元/市斤執行。
(三)建立的**噸縣級食用植物油儲備利息費用補貼按每年**元/市斤執行。
(四)縣糧食局申請預撥縣級儲備糧利息費用補貼時,應提供縣農發行結息單據,縣財政局根據結息單據在預算額度內預撥利息費用補貼。
第三十五條建立的縣級儲備糧庫存成本保持不變,庫存成本由縣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核定。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三十六條動用縣級儲備糧取得的差價收入上繳縣財政,發生的虧損由縣財政據實補貼。
第三十七條縣級儲備糧貸款管理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地方儲備糧油貸款辦法》執行。縣級儲備糧輪換所需的資金(包括必要的輪換費用)由輪換企業根據下達的輪換計畫,向縣農行申請貸款解決。
縣級儲備糧貸款必須堅持“購貸銷還”的原則。縣級儲備糧銷售後,按成本價及時歸還貸款;補庫時縣農發行先按銷售時成本價發放貸款,待補庫結束成本核定後,再補貸差額。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縣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每年檢查不少於2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財政補貼資金、信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縣級儲備糧採購、儲存、輪換、動用、銷售等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調閱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有關資料、憑證,向承儲企業和相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四)對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檢查。
(五)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縣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信貸資金、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處理。
第四十條承儲企業對縣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等相關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積極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一條縣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按照職責分工,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嚴格監管縣級儲備糧,確保縣級儲備糧實物、資金和補貼的安全。
對前款規定的監督主體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由縣政府責令整改;因監管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縣監察局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由縣糧食局取消其承儲資格,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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