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縣級儲備糧的管理工作,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省,市有關儲備糧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儲備糧的管理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縣級儲備糧糧權屬於縣政府,其規模由縣政府確定。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政府委託、部門監管、企業承儲的辦法,形成管理科學、調控有力、高效靈活、節約費用的管理機制,確保縣級儲備糧結構合理、數量真實、質量完好、管理規範。
第五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集中管理為主,適當均衡布局的原則。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較高資產質量、較強經營能力、良好的資信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糧食出入庫檢驗、化驗設備、糧情檢測設施和交通便利的條件,確保儲備糧的安全。
第六條 縣糧食局是縣級儲備糧的管理和執法主體,承擔縣級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縣級儲備糧庫總體規劃;審核認定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資格;制定縣級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和檢查縣級儲備糧的庫存數量、質量和統計工作;協同縣財政局管理縣級儲備糧的有關費用(含利息)補貼。
第七條 縣級儲備糧儲存費用、利息及輪換費用在縣級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縣財政局按照縣政府確定的縣級儲備糧規模,按季將縣級儲備糧費用、利息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會同縣糧食局搞好縣級儲備糧庫的總體規劃。
第八條 縣農發行應當做好縣級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的信貸資金支持和管理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儲備糧的管理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縣級儲備糧糧權屬於縣政府,其規模由縣政府確定。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政府委託、部門監管、企業承儲的辦法,形成管理科學、調控有力、高效靈活、節約費用的管理機制,確保縣級儲備糧結構合理、數量真實、質量完好、管理規範。
第五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集中管理為主,適當均衡布局的原則。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較高資產質量、較強經營能力、良好的資信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糧食出入庫檢驗、化驗設備、糧情檢測設施和交通便利的條件,確保儲備糧的安全。
第六條 縣糧食局是縣級儲備糧的管理和執法主體,承擔縣級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縣級儲備糧庫總體規劃;審核認定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資格;制定縣級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和檢查縣級儲備糧的庫存數量、質量和統計工作;協同縣財政局管理縣級儲備糧的有關費用(含利息)補貼。
第七條 縣級儲備糧儲存費用、利息及輪換費用在縣級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縣財政局按照縣政府確定的縣級儲備糧規模,按季將縣級儲備糧費用、利息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會同縣糧食局搞好縣級儲備糧庫的總體規劃。
第八條 縣農發行應當做好縣級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的信貸資金支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 購
第九條 購入縣級儲備糧,由縣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組織承儲企業面向市場,實行招標採購或者其他方式採購。
第十條 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由縣財政局、縣糧食局根據招標採購價或其他方式採購價和有關費用核定。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要執行有關糧食質量、衛生、計量等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採購儲備糧原則上應是當年產新的糧食,品質必須達到國家中等以上(含中等)質量標準。儲備糧入庫後,經過縣糧食局委託的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確認為縣級儲備糧。
第十條 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由縣財政局、縣糧食局根據招標採購價或其他方式採購價和有關費用核定。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要執行有關糧食質量、衛生、計量等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採購儲備糧原則上應是當年產新的糧食,品質必須達到國家中等以上(含中等)質量標準。儲備糧入庫後,經過縣糧食局委託的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確認為縣級儲備糧。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由縣糧食局委託具備縣級儲備糧承儲條件和能夠達到核定的儲備糧入庫成本的企業儲存,並同承儲企業簽訂《安全儲糧責任書》。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將縣級儲備糧專倉儲存(每倉不低於300噸),並採用先進科學的儲糧技術。
第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儲存費用參照省、市儲備糧費用標準執行,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利率確定。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行縣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必須確保縣級儲備糧儲存安全,在保管期間不得發生霉變、水蝕、火災。
(三)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變動縣級儲備糧儲存地點;
(四)對縣級儲備糧實行分品種、分倉位、分年限、分地點儲存和管理;必須做到"一符"(帳實相符)、"三專"(專人、專倉、專帳)、"四落實"(數量、品種、質量、地點)。
(五)憑縣糧食局入庫和出庫通知單調入和調出縣級儲備糧。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將縣級儲備糧專倉儲存(每倉不低於300噸),並採用先進科學的儲糧技術。
第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儲存費用參照省、市儲備糧費用標準執行,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利率確定。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行縣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必須確保縣級儲備糧儲存安全,在保管期間不得發生霉變、水蝕、火災。
(三)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變動縣級儲備糧儲存地點;
(四)對縣級儲備糧實行分品種、分倉位、分年限、分地點儲存和管理;必須做到"一符"(帳實相符)、"三專"(專人、專倉、專帳)、"四落實"(數量、品種、質量、地點)。
(五)憑縣糧食局入庫和出庫通知單調入和調出縣級儲備糧。
第四章 輪 換
第十七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輪換制度。糧食輪換以糧食儲存年限、糧食品質控制指標為主要依據。儲備糧在正常儲存年限內,經檢驗為不宜儲存的,應及時進行輪換。縣級儲備糧正常儲存年限是指:按糧食收穫年度計算:小麥3年,稻穀2年。
第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方案由縣糧食局根據庫存糧食的儲存年限和質量等情況制定,徵得縣財政局、縣農發行同意後執行,並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工作原則上在產新後4個月內完成,每次輪換數量不超過總規模的60%。
第二十條 縣級儲備糧輪入採購,由縣糧食局主持,組織企業按確定的輪入數量招標或其他方式等量同質輪入。
第二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輪出銷售,由縣糧食局主持,組織企業採用面向社會競價交易或其他方式輪出。
第二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以當年相同品種新糧與庫存舊糧等量兌換實物的方式進行。輪換期間的儲存費用補貼照常撥付,輪換費用按縣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向當地農發行申請,實行庫貸掛鈎、封閉運行。承儲企業輪出縣級儲備糧業務回籠的資金,要及時足額歸還農發行貸款本息。農發行要及時安排輪入糧食所需貸款。
第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方案由縣糧食局根據庫存糧食的儲存年限和質量等情況制定,徵得縣財政局、縣農發行同意後執行,並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工作原則上在產新後4個月內完成,每次輪換數量不超過總規模的60%。
第二十條 縣級儲備糧輪入採購,由縣糧食局主持,組織企業按確定的輪入數量招標或其他方式等量同質輪入。
第二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輪出銷售,由縣糧食局主持,組織企業採用面向社會競價交易或其他方式輪出。
第二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以當年相同品種新糧與庫存舊糧等量兌換實物的方式進行。輪換期間的儲存費用補貼照常撥付,輪換費用按縣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向當地農發行申請,實行庫貸掛鈎、封閉運行。承儲企業輪出縣級儲備糧業務回籠的資金,要及時足額歸還農發行貸款本息。農發行要及時安排輪入糧食所需貸款。
第五章 動 用
第二十四條 動用縣級儲備糧由縣糧食局提出計畫,報請縣政府批准。未經縣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第二十五條 銷售縣級儲備糧,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進行競賣,特殊用途安排除外。
第二十六條 動用縣級儲備糧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縣級儲備糧實行增值性儲備,當市場糧食價格出現波動時,動用縣級儲備糧進行高拋低吸,平抑糧價;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
(三)縣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動用縣級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虧損,由縣政府全額彌補,發生的價差收益上繳縣財政。
第二十五條 銷售縣級儲備糧,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進行競賣,特殊用途安排除外。
第二十六條 動用縣級儲備糧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縣級儲備糧實行增值性儲備,當市場糧食價格出現波動時,動用縣級儲備糧進行高拋低吸,平抑糧價;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
(三)縣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動用縣級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虧損,由縣政府全額彌補,發生的價差收益上繳縣財政。
第六章 損耗與損失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要及時核實、上報縣級儲備糧儲存中的損耗、損失。
第二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損耗分定額內損耗和超定額損耗兩種。定額內損耗的處理參照省儲備糧管理的相關規定另行核定;超定額損耗由企業自行負擔。
第三十條 縣級儲備糧損失,由縣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分清責任,分別處理。屬於管理責任和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承儲企業自行負擔,並將損失的儲備糧數量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糧食作補充;屬於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糧食淨損失,由縣財政預算資金或縣級糧食風險基金彌補承擔。
第二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損耗分定額內損耗和超定額損耗兩種。定額內損耗的處理參照省儲備糧管理的相關規定另行核定;超定額損耗由企業自行負擔。
第三十條 縣級儲備糧損失,由縣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分清責任,分別處理。屬於管理責任和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承儲企業自行負擔,並將損失的儲備糧數量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糧食作補充;屬於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糧食淨損失,由縣財政預算資金或縣級糧食風險基金彌補承擔。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糧食局根據縣級儲備糧布局規劃,確定或選定承儲企業並與其簽訂委託承儲契約。
第三十二條 縣財政局、縣糧食局、縣農發行要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採取定期全面普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加強監督、嚴格監管,確保縣級儲備糧實物和收購資金、補貼資金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承儲企業對儲存的縣級儲備糧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承儲企業應加強對儲糧庫(點)的日常管理,完善手續,規範操作;應按規定編制縣級儲備糧業務報表,及時向縣糧食局、縣財政局報送。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建立縣級儲備糧信息管理平台,及時反映承儲企業分品種、分庫點、分倉位、分年限的儲備糧數量和成本,準確反映承儲企業縣級儲備糧購、銷、調、存情況,保證會計帳、統計帳、保管帳(卡)和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的台帳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三十二條 縣財政局、縣糧食局、縣農發行要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採取定期全面普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加強監督、嚴格監管,確保縣級儲備糧實物和收購資金、補貼資金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承儲企業對儲存的縣級儲備糧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承儲企業應加強對儲糧庫(點)的日常管理,完善手續,規範操作;應按規定編制縣級儲備糧業務報表,及時向縣糧食局、縣財政局報送。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建立縣級儲備糧信息管理平台,及時反映承儲企業分品種、分庫點、分倉位、分年限的儲備糧數量和成本,準確反映承儲企業縣級儲備糧購、銷、調、存情況,保證會計帳、統計帳、保管帳(卡)和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的台帳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八章 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的,由縣糧食局取消其承儲資格;造成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糧食局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徹底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變更或者解除承儲契約。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其賠償。
第三十七條 在縣級儲備糧管理工作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法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糧食局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徹底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變更或者解除承儲契約。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其賠償。
第三十七條 在縣級儲備糧管理工作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法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