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九江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是一部九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4年11月28日並於發布當日實行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九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4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4年11月28日
  • 法律類型:地方性法規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庫存管理,第三章糧食輪換,第四章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第五章信貸資金管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縣人民政府對糧食的巨觀調控能力,確保我縣糧食安全,規範縣級儲備糧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縣人民政府,未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食。
第三條縣級儲備糧主要用於調控縣內糧食市場,應對特大災害或突發事件時的糧食供應,以及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條縣級儲備糧的儲存應當做到管理科學、儲糧安全。縣級儲備糧的管理要做到賬實相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管理規範。
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庫存安全及行政業務管理;縣財政局負責籌措及撥付縣級儲備糧的利息、費用、價差等補貼資金,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並承擔縣級儲備糧貸款本息的最終償還責任;縣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落實縣級儲備糧的信貸資金,並對糧食庫存實施監管;承儲企業具體負責縣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儲存和銷售,並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章庫存管理

第五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承儲儲備糧相適應的倉庫設施,糧情檢測和化驗設施,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等儲存業務能力。
第六條承儲企業不得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抵質押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七條縣級儲備糧儲存庫點由承儲企業提出,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布局合理、調度靈活、集中管理的原則審定,不得異地存儲,不得委託代儲。承儲庫點、倉號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調整的需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及時通報農業發展銀行。在承儲庫點內,縣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專儲,不得與其他性質的糧食混存。
第八條縣級儲備糧的入庫、出庫依據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儲存計畫和輪換計畫,由縣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聯合下達檔案。承儲企業按照檔案規定的品種、價格、數量、質量、時限等要求組織糧食的入庫、出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如遇突發事件需緊急動用縣級儲備糧,必須由縣人民政府出具抄告單,承儲企業按抄告單規定要求執行。事後由縣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補辦出庫計畫檔案,承儲企業據此辦理正式出庫手續。
第九條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專卡、專牌、專賬、專倉,健全庫存實物台帳,及時、準確、全面地填報縣級儲備糧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和拒報。要切實做到賬賬、賬表、賬卡、帳實相符,自覺接受縣委、縣政府委託的縣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對縣級儲備糧的監管。
第十條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儲備糧承儲企業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質量管理,嚴格執行糧情檢查制度,定期檢測糧食的品質,建立糧食質量檔案,並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事故要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並採取措施減少損失。
第十一條縣級儲備糧在保管期間,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儲備糧的自然損耗,正常收購、儲存、出庫過程中所發生的水分減量由縣財政核銷。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消防、防蟲害、鼠害、霉變等各項制度,如出現人為或疏忽大意造成損失,由企業自行負擔。

第三章糧食輪換

第十二條在保持縣級儲備糧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為保持儲備糧食的品質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對儲存的糧食予以輪換,同時購進同數量的新糧食,以新糧食替換庫存的糧食。縣級儲備糧輪換採取“動態管理”,輪換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經縣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確認同意,採取“先銷後購”、“先購後銷”或“邊銷邊購”方式。
(一)“動態管理”方式。為促進縣糧食儲備在複雜市場條件下良性循環,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在落實市、縣級儲備糧利息費用等各項補貼前提下,按照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根據市場行情,採取動態管理方式進行縣級儲備糧等量輪換,即:
每年年初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由縣財政、糧食主管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按當年市場行情共同核定新的入庫成本(不含費用),聯合下達輪換計畫,明確輪換時間、數量、品種、庫存成本等。縣財政要按照新核定的入庫成本重新出具相關補貼檔案。企業輪出糧食後必須全額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輪入糧食時根據輪換計畫檔案按新核定的入庫成本(不含費用)全額向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貸款,農業發展銀行按照新核定的庫存成本(不含費用)發放縣級儲備糧貸款。承儲企業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和庫存地點。
(二)輪換方式。在輪換過程中,承儲企業空庫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確需延長空庫時間的,應當報經財政、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開戶行批准,延長期最長不能超過2個月。
一是“先銷後購”輪換。糧食銷售時,銷售貨款先全額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糧食購進時,根據輪換計畫檔案新核定的庫存成本向農業發展銀行申請縣級儲備糧貸款。
二是“先購後銷”輪換。由財政出具承諾全額償還貸款本息檔案,輪換所需要的資金由承儲企業根據下達的輪換計畫,按銀行貸款的有關規定向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貸款解決。
三是“邊銷邊購”輪換。由財政出具承諾全額償還貸款本息檔案,承儲企業根據輪換資金需求按銀行貸款的有關規定向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貸款,農業發展銀行根據企業糧食輪換進度,在企業購買時發放貸款,銷售時收回對應貸款。
第十三條縣級儲備糧輪換銷售時銷售貨款先歸還相應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銷售盈利全額存入企業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輪換風險保證金專戶。輪換結束後,由財政、糧食等政府有關部門及農業發展銀行開戶行共同驗收,根據企業入庫數量、質量、品種、入庫成本等進行輪換盈虧計算,發生虧損先用輪換風險保證金彌補,不足以彌補時由縣財政全額負責償還。
第十四條縣級儲備糧的輪換以糧食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糧食儲存年限以生產時間計算,稻穀為3年;根據食品質檢測情況,按國家有關標準,對“不宜存”糧食、“宜存”糧食中接近品質控制指標或儲存年限的糧食,按照儲備倉容情況、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證質量、降低費用的原則適時擇機輪換。
第十五條縣級儲備糧的輪換實行計畫管理,原則上稻穀每三年為一個輪換周期。承儲企業根據縣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和年限等情況,在每年初按一定的比例提出本年度輪換計畫,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局和農業發展銀行批准。承儲企業在年度計畫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六條縣級儲備糧的輪換形式。經縣政府批准同意,由縣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聯合下達輪換檔案明確。
(一)掛牌銷售。結合縣級儲備糧的購、銷進行按期輪換。根據下達的縣級儲備糧購、銷計畫,收購新糧,在糧食批發(交易)市場進行網上掛牌競價銷售,進行同品種輪換。
(二)就地銷售。將輪出的糧食就地銷售,同時收購新糧或將同一庫點、其他庫點庫存中同品種、同數量當年收購的新糧調入為縣級儲備糧。
(三)等量兌換。經縣政府批准同意,由縣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聯合下達檔案,按照有利於最佳化結構,保值增值的原則,進行同數量異品種的等量兌換。
第十七條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輪換工作的領導,對承儲企業要定期檢查實物庫存和儲存品質,以確保賬實相符、質量良好。農業發展銀行對已批准輪換的,要及時對出入庫情況進行檢查,對輪換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財政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按照“誰儲備、誰補貼、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由縣政府負責承擔本級儲備糧的各項補貼,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和費用全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貸款利息和保管費用按季在季前及時撥補到位;收購費用和輪換費用在收購前和輪換前一次性及時撥補到位。
第十九條保管費用、輪換費用補貼標準應不低於中央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如有新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保管費用為原糧每斤每年補貼0.05元(國糧辦財〔2011〕227號);收購費用為原糧每斤0.035元(財建〔2004〕226號、贛財建〔2005〕164號),為便於財政預算,按三年分攤每年每斤0.0117元;輪換費用以三年為一個輪換周期,每個周期輪換費用為原糧每斤0.07元(贛糧調〔2013〕5號),為便於財政預算,按三年分攤每年每斤補貼0.0234元;包裝費用為原糧每年每斤補貼0.005元;利息按糧食庫存成本和農業發展銀行規定的利率據實計算和補貼。糧食輪換、收購期間,保管費用、利息補貼照常撥付。所需利息及各項費用等全額列入財政預算,由縣財政全額承擔,按季及時撥付。
第二十條財政撥付的輪換費用必須全額存入企業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輪換風險保證金專戶。該專戶由縣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三方共同監督管理。
輪換費用由縣財政在年初根據年度輪換計畫,按照補貼標準,經縣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審核後,在輪換開始前由縣財政一次性及時撥付。
第二十一條經縣政府批准動用(含應急調用、儲備終止等)及輪換縣級儲備糧的出入庫、運輸、銷售等相關費用以及價差損失,經縣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核定,由縣財政進行全額償還,並在動用及輪換工作完成前及時撥補到位。
第二十二條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糧食儲備費用預算,確保糧食儲備所需利息、保管、輪換的相關費用的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每年應在預算中安排一定的倉庫維修資金,以滿足企業日常儲備需求。

第五章信貸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儲備糧所需的信貸資金,由承儲企業按縣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核定的入庫收購價和縣政府下達的縣級儲備糧儲備規模計畫或抄告批示統一向農業發展銀行開戶行申請貸款。其資金的使用必須主動接受縣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實行封閉管理,按照“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鈎”的原則,根據縣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和銷售計畫,由承儲企業向農業發展銀行承貸承還。並實行銷售出入庫通報,即企業銷售、收購、調出、調入庫存儲備糧食應及時向農業發展銀行通報,通報的內容包括品種、數量、地點、倉號、入庫價格、銷售價格及結算方式等。縣級儲備糧庫存和資金運轉必須確保同步變化。
第二十六條縣級儲備糧貸款專門用於縣級儲備糧收購、調入、輪換等合理資金需求,其貸款管理按照農業發展銀行制定的有關縣級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執行。承儲企業應主動接受和配合農業發展銀行進行信貸監管。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擅自變更儲存庫點和倉號、未按要求建立專卡、專牌、專賬和實物台賬、未按規定檢查糧情或糧情記錄不全及偽造記錄、未按規定時間檢測糧食品質影響糧食安全儲存、庫存管理責任人不按規定辦理離任交接手續、發現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等情況的,由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儲備糧損失的,由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予以賠償;屢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又不改正的,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變更或者解除承儲契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管理規定,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庫存,改變縣級儲備糧品種和質量等級、未按計畫及時輪換造成縣級儲備糧品質陳化損失、入庫糧食質量達不到儲存質量標準或以次充好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收購資金封閉管理有關規定,擠占挪用縣級儲備糧收購資金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在縣級儲備糧管理工作中,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實施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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