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致殘

因病致殘,軍人在服現役期間,因積勞成疾造成肢體、器官或神經的缺損以及生理功能障礙而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凡決定辦理退伍的義務兵慢性病員,在治療終結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包括二等乙級)傷殘等級者,按照有關規定由部隊負責評定傷殘等級。其安置辦法與因戰致殘大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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