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規定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規定,是現根據國務院和教育部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四川省的實際情況,制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規定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85-04-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4-15
【生效日期】1985-04-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規定
(1985年4月15日川府發〔1985〕54號)
現根據國務院和教育部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訂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規定如下:
一、考試對象
凡在我省的公民,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遵紀守法,願為祖國四化建設貢獻力量者,不受學歷、年齡限制,均可按照本規定申請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在職人員應儘可能按照學用一致的原則報考對口專業。
二、報考手續
在職人員持單位證明和本人工作證,城鎮待業人員持街道辦事處證明和本人戶口,農村人員持鄉人民政府證明,現役軍人持師以上政治機關證明,按規定時間,在戶口所在市、地、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指定的報名站(點)辦理報名手續,領取准考證。
報考者每次可報考一科,也可報考幾科。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和考試費。
因工作需要,未遷戶口而長期在我省工作的省外人員,持原工作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證明,經當地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同意,在就近所在市、地、州報考。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獲得單科合格證書者,因工作調動,戶口已遷移到我省,其已取得的單科合格證書繼續有效。自學者可持調出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的證明信件、單科合格證書和單位證明及本人工作證,向調入市、地、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申請,辦理准考手續,可以免試已取得單科合格證書的相同科目,如無相同專業,經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批准,可改考相近專業。原來未考過的科目,均應按我省專業考試計畫要求參加考試。
同時報考兩個專業的,按專業分別辦理報名手續。兩個專業共有的科目的考試成績,可同時作為兩個專業的該科成績。
三、考試辦法
考試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會同主考高等院校統一組織,一般每年舉行兩次。由市、地、州主持考試,考場應適當集中,縣以下的區、鄉不設考場。
主考高等院、校擬定的專業自學考試計畫,經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審查並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審批同意後,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公布實施。主考院、校編寫的各科考試大綱,經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組織審查後公布。考試命題範圍以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公布的大綱為限。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分為本科、基礎科、專修科,以基礎科和專修科為主。考試水平與普通高等學校四年制本科和二、三年制專修科的同類專業相同。基礎科是大學的基礎部分,其學歷和專修科相同。基礎科可以與本科銜接起來,使自學考試既有階段性,又有連續性。
命題要嚴格掌握標準。按各科自學考試大綱進行命題,使單科考試合格者,能達到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同專業、同學制該科結業的水平。基礎科和本、專科銜接的專修科各科要達到本科同科結業水平,命題應注意考察應試者是否全面理解、掌握所學知識和綜合分析及實際運用的學知識的能力,覆蓋面要寬,分布要合理,難易要適度。
考試一律採取筆試,按百分制評定成績,六十分為及格。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採取學分累計制辦法,按照專業考試計畫要求,分科進行考試。單科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成績合格證書(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可參加以後該科的考試,每科在數年內將考多次)。學分累計達到規定的畢業要求者,經所在單位進行政治思想鑑定後,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和主考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凡規定應考試的科目,報考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免試,過去在各類學校所取得的成績,均不得代替自學考試的成績。
報考者的學籍檔案,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管理。
四、考試紀律
自學考試是關係到為四化建設選拔合格人才的國家考試,必須嚴肅對待,嚴密組織,嚴格紀律,對違反紀律和在考試上舞弊者,必須從嚴處理。凡犯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者,不管何種情況,一律取消該次考試資格,下一年內不準報考,在職人員還要由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對擾亂考場秩序,威脅考場工作人員人身安全者,請公安部門以破壞社會治安論處,參與這類事件的應考者三年內不準報考。對失職、泄密、徇私的有關工作人員,必須從嚴處理。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五、學歷、待遇
根據國發〔1981〕8號檔案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合格,獲得專科或本科畢業證書者,國家承認其學歷。在職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他們的工作;待業人員,由省計畫、勞動、人事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根據工作需要並結合所學專業,擇優安排適當工作。其定級工資和臨時工資待遇,與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相同;在職職工原工資高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定級工作標準的不變。
六、組織領導
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全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任務是:貫徹執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確定開考專業;指定考試專業或科目的主考高等院、校;審定並公布專業考試計畫和各科考試大綱;組織編審自學輔導資料;組織考試;頒發單科成績合格證書和畢業證書。
開展自學考試工作的各市、地、州、縣應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負責組織本地的報名、考試、登分、統計、填證、建檔、發證、宣傳和成績資料管理等工作。
在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領導下,成立各開考專業的專業指導小組,負責掌握該專業的考試標準和考試質量。其職責是:審查專業考試計畫、各科考試大綱;研究命題原則和命題範圍,審定試題;檢查評卷質量;編輯、審查自學輔導資料;開展考試科學研究等。
七、主考院、校
承擔自學考試主考任務的高等院、校,必須將自學考試納入學校的工作計畫,在分管的校、院長領導下,成立自學考試領導小組,設立自學考試辦公室,配備專職幹部三至七人。
主考高等院、校的任務是:提出開考專業的自學考試計畫草案;選編自學書目;編寫自學考試大綱和自學輔導資料;製作指導自學的音、像教材;對實習、畢業論文等實踐性環節提出學習要求;在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領導下,參與命題、組織閱卷、實驗等;在單科成績合格證書和畢業證書上副署;
保證質量,是自學考試的關鍵,是主考高等院、校的首要職責。制訂大綱、命題和閱卷評分等都必須堅持標準,嚴肅認真,嚴格細緻。
參加自學考試工作的教師,可根據本校的情況,計算一定的教學工作量。
八、經費
自學考試經費,屬省里開支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年初編制預算,由省財政廳專項下達;屬地(市、州)、縣開展自考工作開支的經費,由地(市、州)、縣財政部門專項撥給,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不向地(市、州)、縣(市、區)下撥經費。
報考者繳納的報名費和考試費,除一部分上繳省以外,主要用於地方組織考試。
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對主考高等院、校制訂計畫、大綱及命題、評卷付給報酬;對編寫輔導資料、撰寫稿件等,按規定付給稿酬;主考院校的日常辦公用費和教師、幹部外出開會旅差費等,由學校開支。
報考者的報名費、考試費、往返路費、住宿費由本人自理。
九、社會助學與自學指導
社會助學是自學考試制度中的一項重要環節。助學是幫助自學者進行學習,不是助考。社會助學輔導,經貫徹對考生負責、為考生服務的精神,保證質量,合理收費。各級自考機構要逐步加強對助學的指導和管理。
各單位要積極支持自學考試。在職人員報名和考試所需的時間,由單位給假,不扣工資、獎金,並在考試前給以複習準備時間。對不誤工作,自學考試成績優秀者,單位可給以獎勵,以鼓勵在工作崗位上自學成才。
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將配合省高教電教中心和主考院、校,按自學考試大綱,逐步製作和發行自學考試各科課程的音、像教材。凡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把參加自學考試的人員組織起來,以利用現代電化教學手段指導自學,提高自學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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