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資源督察辦法

《四川省自然資源督察辦法》是2024年2月23日,在四川省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的檔案。

該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自然資源督察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通過時間:2024年2月23日
修訂信息,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4年2月23日,《四川省自然資源督察辦法》在四川省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壓實自然資源管理主體責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四川省〈 中華人民共和 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自然資源督察,適用本辦法。
自然資源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耕地保護情況;
(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
(三)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
(四)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管理、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決策落實情況;
(五)有關土地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六)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納入自然資源督察的其他事項 。
第三條 自然資源督察工 作堅持依法依規、嚴謹規範、客觀公正、問題導向、有錯必糾、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自然資源督察制度機制組織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共同開展自然資源督察工作並將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審計、林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自然資源管理工作需要結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發現問題擬定年度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計畫, 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專項督察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在年度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計畫外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 對重點工作和特定事項進行專項督察。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向下級人民政府派駐自然資源督察員 對派駐地進行日常督察。
自然資源督察員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推薦, 經審核後列入候選人名單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以省人民政府名義聘任。
自然資源督察員應當熟悉自然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具備與督察工作相適應的政治素質、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自然資源督察員管理工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例行督察、專項督察 應當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傳送督察通知書。
督察通知書應當包括督察事項、督察時間、督察組成員以及有關要求等內容。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督察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或者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參加督察工作。
第九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自然資源督察職責不改變、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管理職責
第十條 自然資源督察員和例行督察、專項督察組成員(以下統稱督察人員) 與督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應當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迴避。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督察人員與督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其迴避。
第十一條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接受、配合自然資源督察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和干預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派駐地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為自然資源督察 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時向自然資源督察員通報自然資源管理的重要情況 , 通知自然資源督察員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二條 開展自然資源督察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 一 )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要求其提供與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 , 並進行查閱或者複製
( 二) 開 展 實 地 調 查 核 實, 進 入 涉 及 督 察 事 項 的 現 場 進 行 勘測、拍照、攝像
( 三) 要求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就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自然資源督察員可以列席派駐地土地管理 、國土空間規劃等有關工 作會議 對使用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督察發現的問題 , 督察人員應當組織實地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對督察發現的問題 , 應當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 府進行溝通並書面核實確認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異議的 , 可以提出書面意見 督察工 作結束後 , 應當形成督察工 作報告 , 說明督察工 作的基 本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和初步處理建議 督察中發現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的 ,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 督察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 , 督察人員應當及 時提醒、制止 , 必要時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傳送督察建議書
第十五條 經核實存在違反自然資源管理法律 、法規或者貫 徹落實國家、省有關重大決策不力等問題的 ,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傳送督察意見書存在重大典型問題需要立即整改的應當傳送督察督辦函督察意見書、督察督辦函應當包括主要事實、存在問題、整改意見、有關依據等內容
第十六條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督察意見書、督 察督辦函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 , 認真組織整改 , 並及時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第十七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督察問題整改銷號制度,對督察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 省自然資源主管
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
( 一 ) 在 一 定範圍內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向社會公開通報
( 二) 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約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
( 三) 依法向監察機關、任免機關等有權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第十八條 督察意見書、督察督辦函反饋問題及整改情況作 為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內容 , 並納入對市 ( 州)、縣( 市 、區) 人民政府的相關考核評價內容
第十九條 在自然資源督察中 , 發現不屬於自然資源主管部
門管轄的重大問題線索的 , 應當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報告自然資源督察工 作整體情況 , 針對督察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 提出相 應的工 作意見和改進建議
第二十一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強化自然資源督察信 息技術支撐 , 建立完善自然資源基礎信息平台推進自然資源督察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 並加強與有關部門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督察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不得隨意擴大督 察範圍、變更督察內容 , 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履行督察職責的活 動 , 不得 乾 預、插 手 被 督 察 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關 部 門 正 常工 作
督察人員對在督察工 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 作秘密、商業秘 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等 , 應當予以保密 , 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督察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 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 州) 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開展自然資源督察工 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5 月 1日起施行,2016 年 2 月 3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04 號公布的« 四川省城鄉規劃督察辦法» 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聚焦七個方面進行自然資源督察
《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自然資源督察,督察內容包括:耕地保護情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管理、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決策落實情況;有關土地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發現問題整改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納入自然資源督察的其他事項。
《辦法》要求,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自然資源督察制度機制,組織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共同開展自然資源督察工作。
開展自然資源督察有權採取這些措施
《辦法》要求,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自然資源管理工作需要,結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發現問題,擬定年度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計畫,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在計畫外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對重點工作和特定事項進行專項督察。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例行督察、專項督察,應當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傳送督察通知書,督察通知書應當包括督察事項、督察時間、督察組成員以及有關要求等內容。
《辦法》明確了被督察政府的配合義務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的督察措施。要求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接受、配合自然資源督察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和干預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自然資源督察,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要求其提供與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並進行查閱或者複製;開展實地調查核實,進入涉及督察事項的現場進行勘測、拍照、攝像;要求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就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書面說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辦法》提出,對督察發現的問題,應當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進行溝通並書面核實確認。督察工作結束後,應當形成督察工作報告,說明督察工作的基本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和初步處理建議。督察中發現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的,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建立督察問題整改銷號制度
《辦法》要求,對督察發現的問題,應當根據情節,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傳送督察建議書、督察意見書、督察督辦函。其中,督察意見書、督察督辦函應當包括主要事實、存在問題、整改意見、有關依據等內容。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督察意見書、督察督辦函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認真組織整改,並及時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根據《辦法》,我省將建立督察問題整改銷號制度,對督察整改情況進行核查。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採取通報、約談和建議有權機關追責等措施。
此外,《辦法》規定,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報告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整體情況,針對督察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相應的工作意見和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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